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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完善听证办法体现尊重民意

2008年12月12日 15:31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发改委网站昨天发布消息称,修订后的《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由原《听证办法》规定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扩大到五分之二。

  这几年,价格听证会受到不少置疑、诟病与责难,公众常指责一些听证会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是涨价代名词。作为听证会的承办人和组织者,各级物价部门每次都置身于舆论漩涡之中。如果不是硬性规定,相信绝大多数物价部门都不会自找麻烦。然而,听证会即使存在再多不足,也只能完善它,而不可舍弃它。修订后的《听证办法》扩大了消费者的比例,就是完善措施之一。

  《物价法》对听证程序做了刚性要求。《物价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这里的“应当”,在法律上的阐释,就是“必须”、“必然”、“必定”,而不是“或与”、“是否”、“两可”。也就是说,涉及到政府定价事宜,必须经过听证程序;否则,就是违法。

  对程序的强调,是对理性、公平和正义的坚持,因为只有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避免坏的结果产生。否则,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程序混乱的受害者。价格听证的重要作用,就在于它将决策调整的受益者、承受者等利益相关人群同时引入决策程序。尽管现在的“听证会”不尽完美,饱受争议,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否定这种形式,而是要改善、修正和发展这种听证制度,坚持程序的正义。

  当然,听证会的组织者,应努力缩小不同利益主体在掌握信息方面的差距,尽早公开有关价格听证会的资料,让相关内容及时与社会见面,以便各界人士有足够的时间来酝酿,提出各种意见;政府价格决策部门也应尽早酝酿,收集各种意见,使听证会摆脱“作秀”嫌疑,增强其对价格调整结果的牵制力,起到应有作用。扩大听证会中消费者人数的比例,无疑会强化民意在听证中的作用,从而有效避免听证的形式主义,让听证成为各方利益充分较量、交锋和博弈的节点,对结果产生直接影响力、保证公平公正。(陈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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