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规定:七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将免于经济处罚
2008年12月16日 09:11 来源:山西日报 发表评论
今天(15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高速公路管理处表示,从即日起,对未携带驾驶证、前排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七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我省高速交警将对其免于经济处罚,试行口头警告教育后予以放行。这是高速交警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推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又一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七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是: (一)未按规定粘贴机动车保险标志、检验合格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纠正的; (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但能及时提交,经查合法有效的; (三)乘车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经指出后纠正的; (四)机动车发生故障临时停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或设置警告标志,未影响通行并及时纠正的;(五)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临时在出入口斑马线或路肩停车查阅地图或问路,未影响通行的;(六)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轻微违法行为; (七)其他交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记者 左燕东 通讯员 高峰)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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