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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称应保护记者权益 营造安全的舆论监督环境

2008年12月17日 09:36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近日,北京《网络报》记者关键赴山西调查采访一家房地产企业涉嫌土地违规时离奇失踪,引起广泛关注,山西省公安部门为此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15日,正当人们纷纷猜测失踪是否与打击报复有关时,河北张家口市警方突然告知其家属,关键因涉嫌受贿已被刑拘,而且已经被刑拘了14天(12月16日《北京晨报》)。

  应该说,如今确实有一些媒体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报道时,存在收取报道当事人好处的行为与现象,这种现象也确实容易导致一些报道本身有失客观与公正。对于这种行为,有关部门确实应该进行必要的调查与干预。但是,调查、干预本身,必须遵循现有的法律制度与程序规范。目前张家口警方这种悄悄进行的异地抓捕、秘密关押、不通知家人与单位的刑事拘留,在法律程序上显然存在问题。

  实际上,由于舆论监督报道本身就是一件相对容易得罪人的事情,这些年来,敢于进行监督报道的新闻媒体和敢于坚持监督报道的记者越来越少,舆论监督报道本身正在日益艰难。而如今,偏偏有那么一些人,总是认为监督报道就是在揭自己的短,找自己的茬。为此,他们不仅不能对媒体保持应有的尊重与容忍,不仅不能予以积极的配合与必要的保护,反而动不动就利用手中的权力,以各种所谓的理由,对从事监督报道的媒体及其记者进行千方百计地打压。公权部门尚且如此,那些本身就缺乏必要约束、与各种非法利益有着直接纠缠的各种黑恶势力,只怕会更加猖狂,甚至敢于干出绑架、殴打乃至刺杀记者的各种行径来。如此一来,从事舆论监督报道的记者与媒体只怕难免会越来越少。

  相比于那些正面典型报道而言,被称为“扒粪”的监督报道往往能最为真实、深入披露社会丑恶、阴暗面,从而更容易受到读者的青睐。而且,监督报道披露出来的问题,也能促使一个社会更为正常、健康地运转。正因为如此,11月7日,也就是今年记者节前夕,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合法的采访活动。

  为此,社会各界尤其是相关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并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尊重与保护记者权益,营造一种更为宽容、安全的舆论监督环境。唯有如此,才能让更多的记者免遭各种公权与社会黑恶势力的侵扰,不再整天战战兢兢、犹如惊弓之鸟。(江子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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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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