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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应理性看待和对待周正龙“翻案”

2008年12月22日 12:56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这两天,最让人关注的新闻莫过于周正龙“翻案”。

  11月17日,法院终审认定周正龙造假,以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期三年执行。人们本以为沸沸扬扬一年多的“华南虎事件”,就此尘埃落定。然而,刚刚过去一个月,周正龙通过媒体发表声明,称“虎照真的,没有作假”,并要求重新鉴定。

  对于周正龙“翻案”,人们反应不一,质疑之声更占上风。“打虎派”代表郝劲松律师通过媒体予以反击(12月21日《新快报》),也有法律专家分析“翻案”可能给周正龙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12月21日《新京报》)。

  到目前为止,周正龙是一名罪犯———给“坏人”说话的机会,在不算遥远的过去,几乎是不可想象的。这昭示着社会的进步。

  对于他的声明,公众当然有权质疑;个别情绪激动者的过激之词,也可以理解。然而,当“周正龙翻案是无聊把戏”等声音出自媒体时,却令人不安———一旦理性被情绪代替,“口水战”将让一个还原真相(如果有这样一个“真相”)的机会溜走。

  如何理性看待和对待周正龙“翻案”,考验公民的理性,也考验法治的理性。

  先说如何看。

  “翻案”是周正龙的权利,我们应尊重和保护这一权利。周正龙造假,这是到目前为止法院认定的事实。在没有事实和证据推翻它之前,我们认可、尊重这一认定。但错案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完全避免的,哪怕它的法治再发达。周正龙发表声明,的确可能是为了混淆视听,但在排除他确有冤情的可能之前,我们应尊重他作为一名罪犯的申诉权利,对其作“有理推定”,而不是把他的申诉看做“无聊”。

  以声明为起点查下去,最后的结果,或许真的是“无聊”。然而,一旦“翻案”从起点就被视为“无聊”,一些并不“无聊”的“翻案”,也可能无疾而终。这是法治的悲哀。

  再说怎么办。

  当我们把周正龙作为一名普通罪犯,而不是人人喊打的造假者看待的时候,如何对待他的“翻案”,似乎不言而喻。然而,这方面,也有一些苗头令人不安。

  在一审、二审中,周正龙作了有罪供述,承认“都是我的错”。终审得以缓刑,也和他认罪态度好有关。于是,有学者认为,突然“翻案”,意味着他并未“认罪服法”,将导致缓刑令被撤销(12月21日《新京报》)。

  如果专家的说法被有关部门采纳,那将是一种什么结果?一旦“翻案”意味着收监,即使周正龙真有冤屈,他还会不会选择鱼死网破?

  事实上,专家的说法是有问题的。“认罪服法”是法律规定的判处缓刑的前提。同样,法律对于什么情况下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的刑罚,也有明确规定。这些情况包括: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发现漏罪;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仅仅为自己鸣冤叫屈(哪怕冤屈并非事实),不会导致撤销缓刑。

  对于有关部门来说,面对周正龙“翻案”,该做的不是急于追究他“翻案”的责任,而是认真审查“翻案”是否有理。通过媒体发表一纸声明,起不到启动再审程序的作用;下一步通过律师递交申诉材料能否启动,也未为可知。但有关部门如何对待目前的声明、如何对待接下来的申诉,却决定着事件走向。

  一审二审中,对于程序上的瑕疵,公众曾有微词。如今周正龙“翻案”,给了有关部门消除公众误解的契机。(李曙明)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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