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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草案:“地下钱庄”或纳入非法经营罪

2008年12月23日 09:3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在金融机构以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地下钱庄”,将有可能被收入刑事法网,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这是今天(22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新增的内容。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提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从事‘地下钱庄’非法经营活动比较猖獗,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应当依法严惩。”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草案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增加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较大的,追究刑事责任。

  据了解,“地下钱庄”主要以公开或半公开的寄卖、典当行、担保公司为掩护,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业务,经常引发赌博、走私、逃骗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危害性很大。(记者庄永廉)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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