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委员们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网络犯罪、地下钱庄、传销犯罪的定罪等;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的责任确定、赔偿标准等等。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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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委员们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惩处力度、网络犯罪、地下钱庄、传销犯罪的定罪等;侵权责任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的责任确定、赔偿标准等等。 中新社发 任晨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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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增强法律实施的有效性,人大代表建议人大在立法前实施评估。
昨日,来自香港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罗范椒芬,列席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时表示,全国人大每年都制定很多法律,每一部法律都会为各级政府带来一些财政负担或者增加工作量,由此出现执法缺位或者司法跟不上法律的情况,会影响法律的权威性,也会削弱公民的法治观念。
罗范椒芬建议,每一部法律在向省、市、县征求意见的时候,是否也可以要求各级政府评估法律草案在当地实施的可行性、实施的能力和实施的规划。
罗范椒芬介绍了香港的经验,香港每提出一项法律,提交立法会审议的时候,一定要提供财政编制的评估,还要评估公民、舆论的反应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以及是否可以长期维持这个政策。
对于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的授权性条款,罗范椒芬认为因为内部有争议,暂时不好决定的问题,授权国务院制定,是一个好的做法,国务院行政法规修改可以与时俱进,“但是法规要与法律同步实施,否则就有一个法律的真空期。”
谢子龙代表则建议,起草法律应有专门的部门操作,而不是由某一个利益部门来牵头起草,要保证立法的公平性、公正性,更不应该让部门利益或者部门权益以国家利益需求或者人民利益需求为由头来上升为国家法律。
他还建议,今后起草国家法律,起草要有一个总牵头人,由这个总牵头人对该部法律负终身责任。 (记者杨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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