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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院发文要求:防止因机械执法影响企业经营

2008年12月24日 10:22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下称《纪要》),要求慎重办理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集资类刑事案件,严格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刑、民交叉的问题,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浙江企业中绝大多数为中小型民营企业,他们在浙江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了主力军的作用。而浙江民间资金充裕,民间资金借贷十分活跃。由于前一段时间国家货币政策从紧,从银行贷款难度较大,浙江的中小型民营企业从正规渠道融资日益困难,从而纷纷转向民间借贷,以弥补资金不足,民间资金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许多企业陷入困境,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致使无法及时归还民间借贷资金,因而引发大量的集资类刑事案件。简单地定罪判刑,不仅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会使企业倒闭,工人失业,影响经济发展,引发群体性事件。

  为严格区分企业集资类案件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正确处理刑、民交叉的问题,实现刑事司法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浙江高院主动与省检察院、公安厅沟通,统一思想认识后,联合下发《纪要》,要求突出重点,打击少数,维护稳定,对于为生产经营所需而向不特定人员筹集部分资金的行为,不轻易动用刑罚,防止因机械执法扩大打击面,影响企业经营和社会稳定。

  《纪要》同时强调,以生产经营或者投资所需为幌子,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占有资金的,按照集资诈骗犯罪依法严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众多被害人的犯罪案件,积极配合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要注意及时扣押、冻结、追缴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及时将非法集资款返还被害人。对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做到防患于未然。(作者:记者 余建华)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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