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绩优秀的高三学生,因贫穷偷走同学4500元。检察院表示:如果考不上重点大学就起诉他。后来,该学生果然以超过重本30多分的成绩考上名牌大学,并被免予起诉。据悉,这是重庆市首例附条件不起诉案件。(《重庆晚报》12月25日)
“不起诉”就是按照法律规定,或不用追究刑事责任,或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或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在我看来,这个案件不符合“不起诉”的法定标准是确凿无疑的。它是一个再典型不过的公诉案件,不符合三种不起诉中的任何一种。当然,不排除这位同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可以考虑在法定刑下量刑。但这也必须先提交法院审判,并由法庭综合事实和法律来作出裁决。如果要突破法定刑来量刑,还得像许霆案那样,逐级上报最高法院权断。
退一万步说,假设这位同学偷的不是4500元,而是450元。检察机关认为此案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条件,拟作“不起诉”处理。这时,检方也不能对嫌疑人在法律之外附设其他条件。是否应作出不起诉决定,只能依据法定的标准。是否考上名牌大学居然成了“诉”与“不诉”的前提条件,真是滑天下之大稽。审查起诉的审查对象是犯罪行为,而不是考试的结果。考不考得上名牌大学不但与考生的临场发挥有关,还跟招生人数、报考人数、志愿填报等等因素有关联。难道说当事人只考上了一所普通大学,之前偷窃4500元的行为就是有罪,该诉?这会不会给那些成绩较好的学生一个误导,其实犯犯法也没什么,即便是犯罪了也可以考个名牌大学来抵消起诉。难道对某特定个体的关怀,还要用对不特定个体的误导来作为代价?
这些年来,在“宽严相济”的旗帜之下,一些针对特定对象的“温情举措”在地方司法机关纷纷推出,不少还引发了激烈争议。笔者也认同将人文关怀引入严肃的司法活动,只是人文关怀的引入必须以尊重司法规律和不违背已为我国法律所确立的法治原则为其前提。以法治的视角来看“附条件不起诉”,检察院的“脉脉温柔”背后,是对审判权的逾越,是对业已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公然违背。如果说这也算得上“温柔”,那也只能是“残酷的温柔”。(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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