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前妻“收钱”被认定属受贿 获有期徒刑7年——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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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前妻“收钱”被认定属受贿 获有期徒刑7年
2009年01月19日 13:58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韩文明、高建民曾系夫妻,2002年1月双方自愿离婚,但在此后两人依然保持来往。在韩高二人离婚前的2001年2月,韩文明被任命为中国农业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行长。

  离婚后,韩文明与前妻高建民共同收受贿赂。1月15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获悉,法院认定韩的前妻高建民是他的“特定关系人”,认定其前妻也属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7年。

  据了解,这是四川省高院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情人、弟妹等“特定关系人”纳入受贿罪犯罪主体后,四川法院据此认定的首例“特定关系人”受贿案。

  2005年12月1日,韩文明因涉嫌受贿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003年期间,韩文明利用职务之便,为童军担任董事长或大股东的公司向外拆借资金和在农行西藏分行行服制作上谋取利益。2003年春节,担任陕西精高集团公司董事长的童军邀请韩文明、高建民一家到深圳过年。离开深圳前,童军到韩文明、高建民的房间,以赞助其子出国学习的名义送给二人10万美元,以感谢韩文明在制作行服和资金拆借上给予自己的帮助。

  2003年10月,韩文明在天津农行管理学院学习时,高建民和童军等人相约前去天津看望,就餐时,童军等人当即表态与柴某各出资人民币30万元为韩文明买车,并于2003年11月13日,在北京为韩文明购买了一台奥迪A6轿车。之后,韩文明以柴某的名义于2003年11月27日在北京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注册登记及行驶证……

  法院最终查证属实韩文明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前妻高建民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共计430.92万元、美金16万元,其中韩文明非法索要他人贿赂款人民币217.92万元,美元6万元。高建民参与受贿人民币11万元、美元10万元。案发时二被告人退赃453万元。

  后来,韩文明因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被免去行长职务,自贡市中院经指定管辖审理此案。该院认定,韩文明受贿人民币430.92万元,美元16万元,判处韩文明无期徒刑。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高建民的行为属于2007年7月8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特定关系人。自贡市中院认定,高建民受贿罪成立,参与受贿的金额为人民币11万元、美元10万元,判处她有期徒刑7年。

  之后韩文明、高建民都上诉至四川省高院。日前,四川省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据四川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两高”出台的上述《意见》,对这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非常明确的指导意义,有了明确的判决依据从而减少了过去因为规定模糊带来的争议。

  相关链接——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七条“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第十一条“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高柱)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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