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谁来对“便衣纪检”进行“隐性监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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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谁来对“便衣纪检”进行“隐性监督”?
2009年03月06日 04:47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便衣纪检”实则是传统的“特权反腐模式”的一个变种。反腐败不能只在权力体制里流动,还得赋权于民,严格区分权力与权利,让“以权利制约权力”成为常态。

  一个被称作“隐性纪检”的制度,在江苏泗洪县已推行了半年有余。去年7月,泗洪县纪委公开招募了68名“特别监督员”,让他们对党员干部8小时工作之外进行隐性监督,随时向纪委举报,不少当地官员都感到“如履薄冰”。(3月5日《新京报》)

  能让官员感到“如履薄冰”的,若是慑于法治的威严,当是国家和社会之福。可惜泗洪的“隐性监督”处处透露反法治化的倾向。法治的要义在于“依法治权”,“依法治国”。“隐性监督”的实质则是法外立法,权利特权化,权力集中化。

  “隐性监督”的首个法外之法叫做《泗洪县纪委、监察局聘任党风廉政特别监督员的暂行办法》。报道中,正是根据这个“暂行办法”,泗洪县纪委、监察局从300多名“应聘者”中“海选”出了68名“特别监督员”。这些“特别监督员”被要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监督,对部分官员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如行贿受贿、公款旅游、公车私用、赌博、大操大办等,直接向县纪委专项管理人员进行举报,并有权追踪所反映案件的查处结果。而正如我们所知,任何一个公民均享有由宪法第41条所明确的控告权、检举权、批评权、建议权等监督权利。如果按照这一依据,每个人都有这样的监督权,这个“暂行办法”还有何意义?

  “隐性监督”的法外之法还在这个“暂行办法”之外。比如监督的指向就像是随时都会改变。原来“特别监督员”的监督范围还包括官员的行贿受贿、公款旅游等,到了年后,新监督任务就变成了“公车私用、大操大办、工作日饮酒”。想让哪些人监督就让哪些人监督,想监督什么就监督什么,这样的不确定还谈何法治?

  站在权利的视角看“便衣纪检”,实则是权力滥用之下的“权利特权化”。如前所述,公民监督权本为所有公民平等享有,经某位纪检工作人员的指定,却被具体到了68位“特别监督员”身上。依“暂行办法”,这些“便衣纪检”行使的权利也不过是“依法监督”,可“直接举报”。不同的只是“便衣纪检”身份保密,与真正的纪检人员“单线联系”,而之所以如此,其目的正是要“有效保护监督者”。在一个小城市,熟人社会的现实也确实使得这样的“有效保护”极为必要。但问题正在于,难道非“便衣纪检”在向纪检部门举报时,纪检机关就无法受理,无法保密其身份了吗?若“便衣纪检”只是某些公民的特权,宪法上的公民监督权实则在泗洪县已经被异化为少数人的特权。

  “隐性监督”还将带来权力集中化的恶果。根据报道,这68名“便衣纪检”都是一位叫高学升的纪检人员通过一对一的面试决定聘用的。“便衣纪检”在监督过程中,也是一对一的与高进行“单线联系”。从“聘人”到“培训”到“联系”到“受理举报”到“反馈案件处理结果”,均交由高一人来“全权操作”,如此不受监督的权力,怎不令人心怀忐忑?以高一人之力,又能否保证这68位“便衣纪检”不会成为官场相互倾轧的工具,高和他的“便衣纪检”又由谁来“隐性监督”?

  腐败的特征是权力的腐败。要控制权力的腐败只有引入权利对权力的监督。权利一旦被特权化,也就有了腐败的危险。“便衣纪检”实则也是传统的“特权反腐模式”的一个变种。反腐败不能只在权力体制里流动,还得赋权于民,严格区分权力与权利,让“以权利制约权力”成为常态。这样,反腐不会有异化的危险。□王刚桥(湖南 学者)

【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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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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