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有价值的山寨文化创作应保护——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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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有价值的山寨文化创作应保护
2009年03月06日 11:5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1月28日,中国农历牛年大年初三,在广西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区,“黑侠佐罗”正在进行精彩的西班牙式“斗牛”表演。春节期间,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区上演Q版国际“斗牛”大赛,由于牛和斗牛士都是由中国人扮演,可谓山寨版“西班牙斗牛”。 中新社发 刘万强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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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3月6日电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今日表示,山寨文化是人民群众的创造,体现了民间的文化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它有它的生存依据,山寨文化创作的有价值的、好的东西,应该纳入保护的范围之内。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6日做客新华网访谈,就新闻出版的体制改革与发展与网友在线交流。柳斌杰在回答网友提问时作上述表示。

  有网友 “足球先生”提问,请问柳署长,山寨和盗版到底是不是一回事?我们在打击盗版的同时是不是也可以适当保护在百姓中充满创造力和个性化的山寨文化?

  柳斌杰回答说,这个问题问得很好,它反映了当前人们群众对社会文化的关注,我们加强版权保护,主要是保护国家的自主创新能力,造成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精神生产氛围。所以加入世贸以后,中国参加了国际上的所有关于版权方面的公约,向国际社会做出承诺,严格地保护知识产权,这是长期不变的方针,它关系到民族的创造力、关系到知识劳动的价值。

  柳斌杰举例说,一部电影投资上亿,拍摄花上半年、一年的功夫,这么多的人在劳动,他的劳动成果如果用盗版的话用几毛钱就可以复制成一个光盘,这样就使投资者、生产的创造者的劳动付之东流,这就大大影响了文化的创造,所以要坚决打击盗版。

  柳斌杰表示,盗版与山寨文化不是一回事,山寨文化是人民群众的创造,体现了民间的文化创造力,在一定程度上它有它的生存依据,有它的市场需求,有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一方面。针对山寨文化,要加以引导,加强规范,如果它不涉及侵犯别人的著作权、不是非法使用别人的作品,而是有自己的创造,这就并不是在反盗版的范围中。

  柳斌杰指出,所以既要打击盗版,维护自主创新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支持人民群众的创造,因为在版权工作上也是提倡把创造放在第一位,保护是其次,还要适度流通,版权不流通、作品不传播,光自己锁起来它就发挥不了社会作用。

  “当然,山寨文化创作的东西,如果是有价值的、好的东西,也应该纳入保护的范围之内。”(据新华网文字直播)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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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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