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拟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拆他人邮件——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邮政法拟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拆他人邮件
2009年04月22日 20:1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二日电 (记者 应妮 孙宇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十二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作的关于邮政法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案。

  邮政法修订草案加大对农村边远地区邮政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在条款中增加了相应条款。

  在“建设城镇居民楼应当设置接收邮件的信报箱”条款中加上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验收”规定。

  修订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对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邮政企业使用这项补贴的情况应加强监督。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建议该项条款增加“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同时,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中的“管理”改为“监督管理”。

  同时,严格对带有邮政专用标志车船的使用,规定“邮政企业不得以出租等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带有邮政专业标志的车船”,在原条款基础上予以限制。

  此外,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还将“邮政企业从业人员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的规定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他人邮件”,进一步保护个人隐私。(完)

【编辑:邱观史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