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四川纪检“股票门”尚需进一步澄清——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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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四川纪检“股票门”尚需进一步澄清
2009年05月01日 03:5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 观察家

  “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一下子就成为五家上市公司的十大流通股股东,民众的质疑并未因此停止,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尚需要进一步公布相关信息,解释民众对此间的疑问。

  闽福发A、东方银星、中原环保三家上市公司的一季报曝出“猛料”:一家名叫“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的机构惊现上述三家公司十大流通股股东之列,分别持有161万股、93万股和30万股。而随后,山东海龙、漳州发展的季报进一步披露,该机构也分别持有上述两家上市公司355万股和120万股。

  这样,“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一下子就成为五家上市公司的十大流通股股东,在流通股股东中排名之靠前,足以影响上市公司的某些重大决策,而持股者又是一个司法部门,这种现象,如果不予以澄清,的确令人难以理解。

  对上述情况,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于4月29日在其网站给予了澄清,这些股票是在查办案件中依法扣押的违纪违法资产,为便于依法处理,先把上述股票集中后,再统一交省财政厅处置。(昨日《新京报》)

  不过,民众的质疑并未因此停止,四川省纪委、省监察厅尚需要进一步公布相关信息,解释民众对此间的疑问:

  第一,既然这些股票是违法违纪的财物,按照我们的理解,办理了过户,就意味着案件已经定性。从他们披露的信息看,早在2008年12月就开设了证券账户, 2009年1月23日完成了上述股票的非交易过户,为什么到现在仍然没有按照规定上缴国库,而是以“服务中心”的名义继续持有。

  第二,按照司法部门办案过程中罚没财物管理和处置的一般原则,为避免出现贪腐行为,都要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我们尚且不知道“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究竟属于一个什么机构,是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本身有没有开设账户投资股票。

  第三,对于罚没财产的处置时间,虽然尚且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但原则上一般不应超过1个月。类似的规定,在2009年1月1日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成都市罚没财产管理规定》里说得很清楚,对于罚没的股票等财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持有或者占有之日起15日内开列清单,连同权属证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报告财政部门,并由财政部门会同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一同予以处理。“四川省纪委和省监察厅机关服务中心”持股不动长达近半年没有处置,难以解释。

  第四,“机关服务中心”持有的上述五家公司的股票,是由于持股数量跻身十大流通股股东之列而“被迫”曝光的,我们不知道以“机关服务中心”持有的没有跻身十大流通股股东的股票还有多少没有处理。

  这个事件也暴露出我们在相关规定方面的缺失。笔者为此查阅了相关规定,发现对罚没财物如何管理和处置的规定基本没有。鉴于目前很多经济犯罪都涉及到股票的查封、扣押和处置问题,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出台相关规定,对司法机关办案中罚没财物,特别是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管理和处置给予明确规定,防止不正常现象的发生。

  □马光远(学者)

【编辑:张哉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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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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