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旅行社条例》应把更多"人性化"还给游客——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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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评:《旅行社条例》应把更多"人性化"还给游客
2009年05月05日 16:31 来源:今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人民日报》报道,从5月1日起,以加强旅行社监管、保障旅游者权益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旅行社条例》正式施行了。新条例对旅游潜规则进行了全面封杀。有报道认为,旅行社的竞争将日趋激烈面临着重新“洗牌”。这是好现象。旅游者终于领到了“发牌权”,在与旅行社面对面时,掌握了更大主动。

  旅游潜规则不少:导游不按合同办事,擅自更改线路;欺骗或胁迫游客进行购物;直接增加或变相增加购物点;擅自增加旅游者的自费项目;而且当遇到纠纷时,旅行社一般都享有“最终解释权”——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华商报》3月31日的一篇报道极具典型性,报道称,西安的几十名游客投诉在外地旅游时被强迫购物,“在进入商店后,导游小姐堵住门,每个店两个多小时的时间内,不许任何一位游客走出商店,上厕所都有人跟着。”每位游客购物价值都在3000元以上,而经他们查询,所购多款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谁去旅游,都是高高兴兴出门。窝了一肚子气回来,那还叫旅游吗?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很多旅行社间的竞争,只是价格的竞争,没有服务的竞争。相互压价的后果,是恶性竞争,甚至出现“零团费”现象。但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低价恶性竞争的结果,是直接损害了游客的利益。有报道说,像“零团费”的情况,旅行社不但不给导游工资,还要求导游按游客的人数向旅行社交纳一定数量的“人头费”。这样,导游岂能不费尽心机让客人去消费?以这样的方式刺激多消费,旅游性质也根本就变了味。在这样的旅游大环境下,游客在不少旅行社眼中,只有“数量”的概念。而单纯的“数量”概念,更应使用在按件收取运费的货物身上,而非人身上。旅行社对游客不仅要有“数量”的运输,更得有“人性”的服务,要把更多的“人性化”还给游客。

  此次新《条例》的实施,正是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给旅游经营者戴上了“紧箍”,特别是明确了对“不人性者”以严厉处罚。比如,强制游客购物最高可罚50万;购物次数停留时间须明示;胁迫购物可吊销旅行社许可证;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揽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旅行社不能再“霸道”地单方面解释合同等。

  此次的“五一”小长假就是对《条例》一次检验。具体执行情况如何,至笔者写稿时尚未见到相关报道。但我们可以给予很好的预期。(赵艺)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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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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