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处女卖淫”之怪象何时绝——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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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处女卖淫”之怪象何时绝
2009年06月03日 08:4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3月16日,云南昆明六年级小学生刘芳芳、刘莉莉姐妹,还有她们的父母等六人在自家门口被警方制服,以涉嫌“卖淫”的罪名被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因为卖淫“没有抓到现行”,次日才被释放。事后昆明法医院出具证明:刘家姐妹处女膜完整!(6月2日《云南信息报》)

  幸亏,她们的处女膜完整,不然拿什么证明清白?其实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当事人无需自证清白,而是应由司法机关来举证。即使她们的处女膜破裂也可能是由运动、外伤造成的,再退一步说,即使她们之前有过性行为,不是处女,当事警方拿不出充分证据,卖淫的指控也不能成立。然而如此令人啼笑皆非的“极端”的清白证据,并不鲜见,8年前轰动一时的处女卖淫案中,少女麻旦旦被警方抓捕,扣上“卖淫”的罪名,最终一纸处女鉴定还了她清白。

  本案中,当地警方存在着系列违法之处。首先,妹妹刘莉莉仅13岁,不满14周岁,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即便违法也不应处罚。其次,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警方传唤讯问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而刘家姐妹从当天晚上8点被限制人身自由,直到第二天上午才被释放,明显超过了8小时。

  更为严重的是,据报道被抓的六人都不同程度受伤,当事人称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法医鉴定刘家姐妹构成轻微伤,被抓的刘父的朋友普某两根肋骨骨折,构成轻伤,这已经达到刑事追究的标准了。警方对此予以否认,最后的真相有待司法机关揭示。

  但令人遗憾的事实是,我国刑法里的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仅针对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而本案属于治安案件,并非刑事案件,即使当地警方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也不会受到“刑讯逼供罪”的追究,而是会按一般的“伤害”案件处理,这种法律的“苍白”和民众对于法律的热切期望,存在着较大的落差。

  “处女卖淫案”之所以引发热议,源于大家对于日常生活中公权违法的焦虑。当公权违法,而现实中缺乏适当的救济渠道和纠正机制时,就会影响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因此,有责任的媒体和公共意见提供者不是要提供一场“舆论嘉年华”,而是以理性的态度,以一个个个案为抓手,促进公民权利和公权力的良性互动,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

  □黑格二(律师)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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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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