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县域经济最高奖100万元”——据6月18日《华西都市报》报道,为加快四川省县域经济发展,四川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县域经济发展激励奖励办法》,对全省经济发展好的县、达到奖励标准的县(市、区),将一次性奖励60万~100万元。
为鼓励和刺激县城经济发展而出台奖励官员的做法,早在2004年广东省就已实行。在广东省2005年公布表彰的名单中,全省共有47个县(市)获得2004年度县级领导班子奖励,其中有14个县(市)的奖金超过了100万元。此后,国内不少省市区政府相继出台了重奖“政绩”突出官员的举措,但随之引发的争议也从未停止过,争议始终围绕着“该不该奖”、“奖多少为当”之间展开。
诚然,官员也是劳动者。奖励劳动者本无可厚非。况且《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应该给予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的奖金。但《公务员法》着重强调的还是:应“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在这方面,有些省区政府已经设定了一个“度”。如2002年实施的《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就明确界定,给予个人奖励的,即便记一等功,也只能“由省人民政府颁发奖章和证书,发给不超过6000元的奖金或者奖品”。
官员是人民公仆。“重奖”政绩突出的官员,实际上还牵涉一个价值认可和取向问题。按理说,搞好县城经济,乃县级党政官员的职责所在,这与保安守好大门、司机开好安全车、医生看好病、交警站好岗一样,并没有什么多大区别,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对于各级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政府的奖励也是以“精神和物资相结合,精神奖励为主”。
因此,政府奖励“业绩”突出的官员,仍应坚持现行法律所规定和广大民众所认可的价值取向,绝不可将对官员的政绩考核和奖励与一些企业家的业绩等同起来,否则,或许会在民众中产生一些不良感觉。(高 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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