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晚报:期待“零容忍”促成规则意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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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晚报:期待“零容忍”促成规则意识
2009年08月09日 15:15 来源:西安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据媒体报道,“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一律处15日拘留和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0元罚款。”8月7日,浙江省公安厅紧急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贯彻落实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五条常态严管措施电视电话会议。浙江省范围内即日起实施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条常态严管措施,保持路面严管严控态势。

  最近,杭州无疑成为了一个被关注的城市,被关注的原因不再是秀美的西湖,而是惨烈的车祸。在此时期,在醉酒驾驶已成为一座城市必须面对的公共问题时,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来解决现实问题,无疑是一种应有的应对和积极的引导。

  现在,相关部门作出了积极有效的应对——将醉酒后驾驶的处罚做出了相对严厉的细化。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醉酒驾车的司机由公安交管部门“约束至酒醒并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驾驶证并罚款。对于到底拘留多长时间,证件暂扣多长时间,罚款多少,并没有明确规定。这种没有细化的结果,可能造成驾驶者的侥幸:我通过良好的表现,是否可以少受处罚?我通过关系是否可以不受处罚?虽然,我们相信交警的秉公执法,但一些驾驶者的侥幸心理却会因为关系的存在而存在。

  现在,零容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之后,处罚的内容一目了然。驾驶者再想以身试法的成本将大大增加。除非他们可以疏通交警让其不做记录,否则相应的处罚结果足以使他们产生后悔感。而在零容忍成为面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集体态度后,又有哪个交警敢于冒舆论与法规之大不韪,拿自己的职业生命做顺水人情呢?所以,道理很简单,零容忍之所以能够起到效果,原因就在于违法的成本提高了,驾驶者不可能再像以前一样,把醉酒驾驶看成是惬意的生活方式。

  当然,零容忍是否能够促成交通文明中的规则意识,还有待于继续深入。因为,规则的养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它可能在某一个时间内形成,也可能在外在约束解除后,松懈丧失。这就需要在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时,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时效性的问题。虽然,恶性的交通事故最近扎堆发生,但恶性交通事故的隐患并不只存在最近一段时间。只要放松警惕,只要醉酒驾驶,同样的危险必然存在,同样的事故可能发生。因此,在零容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时,要由此刻开始持续下去,让其成为面对交通安全问题的基本态度。只有如此,零容忍的威力才能沉淀下来。

  其次,严厉性的问题。这里所说的严厉性不是法规本身的严厉性,而是执行的严厉性。尽管,在风口浪尖时,没有驾驶者会心存侥幸,对执法者采用公关的方式躲避惩罚。可是,当风头过后呢?因此,零容忍不仅应该体现在制度层面的零容忍,还应该体现在执法层面的零容忍,任何时候,无论是谁,只要其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都应该使其受到应有的制度处罚。否则,再严厉的规则也很难养成规则意识。很多时候,之所以规则不敌潜规则,并不是规则的原因,而是规则执行的问题。

  当然,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思考。比如,规则意识既然是需要养成的,那么对那些缺少规则意识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是否该零容忍呢?就像此前出现的用板砖拍闯红灯车辆事件。因此,只有零容忍成为普遍的原则,并以零容忍的严格执法护航,交通文明的核心——规则意识才能养成。(李劭强)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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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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