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新闻: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
如果以"大处方"、升学率这种扭曲的绩效,来作为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依据,所能"激励"出来的结果,必然与"事业"内在的本性格格不入。
国务院常务会议2日决定,从2009年10月1日起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从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业单位实施。
所谓“绩效工资”,通俗地讲,就是工作业绩高、干得好,工资待遇就高,反之则低。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绩效工资有许多好处——对个人来说,这有利于充分体现自身劳动价值和工作技能,实现多劳多得;对单位来说,也有助于激励员工潜能,提升工作效率。
不过,要使绩效工资的上述好处真正发挥,还有需要进一步斟酌之处——事业单位的“绩效”究竟是什么,如何厘清和界定这种“绩效”?
众所周知,在我国,“事业”是一个与“企业”相对的社会组织概念,两者的根本不同在于,前者是以“社会公益”为基本目的的“非营利”组织;而后者则是以自身利益为目的,最大程度追逐自身“利润”实乃其天性。
因此,“绩效”之于事业和企业的内涵、标准是不同的。对企业来说,绩效的具体内涵和判定标准要简单、直接得多,利润高、赚钱多便是最大的绩效。但事业单位如何定义和评价绩效,显然不能如此简单、直接——一方面,其“绩效”必须最大程度地凸显社会公益性,并抑制、克服可能存在的自利性;另一方面,其“绩效”还必须依循行业的内在要求、凸显其独特的公益价值,以两个最大的事业行业——医疗和教育为例,其各自的独特公益价值便是“救死扶伤”和“教书育人”。
不得不说,目前许多事业单位在这两个方面还有缺陷,也就是说,事业“绩效”应有的内涵和标准被严重异化。还以医疗和教育为例,一方面,一个时期以来,产业化、逐利化成为它们共同的特征,在追逐部门利益的过程中,“公益”本性深度迷失,如教育乱收费、天价医疗的盛行;另一方面,医疗、教育各自的公益特质也不断蜕变。如“救死扶伤”变为开大处方、过度治疗,甚至见死不救,患者成为医生眼中牟利的工具;“教书育人”在少数地方也蜕变为教书收钱,学生成了学校、教师眼中追逐升学率等政绩的工具。
就此而言,一些事业单位并非不重视绩效——比如“大处方”的绩效、升学率的绩效,并以这些绩效来考核员工,问题是,此绩效非彼绩效——显然,如果以这种扭曲的绩效,来作为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的依据,所能“激励”出来的结果,必然与“事业”内在的本性格格不入。
所以,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工资,必须首先厘清什么是“事业绩效”,而要保证这一点,医改、新教改的全面深入、落实到位,正是基础和前提。(张贵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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