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院负责人就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答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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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检院负责人就职务犯罪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答问
2009年09月05日 10:08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出台了《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为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和掌握《规定》的基本精神和重要内容,高检院侦查监督厅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规定》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其理由是什么?

  答:这项改革之前,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逮捕、起诉依法均由同一个检察院办理,权力较为集中,尽管内部有分工和制约,但容易产生监督制约不到位的问题,影响检察机关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党中央对加强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高度重视,社会各界也十分关注。去年,中央19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完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程序,目的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监督制约,以确保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依法正确行使。

  《规定》改革了检察机关内部的办案机制,确立了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模式,符合中央司法改革意见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的本质要求,能够最大限度地强化内部监督制约,也符合社会各界要求对职务犯罪逮捕加强监督、提高办案质量的期待。

  问:《规定》要求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不是意味着下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不再对该院报捕案件进行审查了?

  答: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为了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并不意味着削弱下级院侦查监督部门的审查职能。所以,下级检察院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嫌疑人报请上一级检察院逮捕时要先经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报本级院检察长或检委会审批后,再报上级院审查决定。

  此外,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职能下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仍承担。

  问:既然上下级检察院均要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意见书进行审查,那么,办案时间是很紧迫的。如何破解这个难题呢?

  答:的确很紧迫。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最多为14日。现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之后,审查逮捕工作大多在异地间进行,这样一来,法律规定的14日略显紧张。

  为了能让刑事拘留期限适应上提一级后审查逮捕工作的需要,我们已采取积极措施,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比如:通过检察专线网报送案卷材料和送达法律文书、视频系统讯问犯罪嫌疑人;调配办案人员,充实侦查监督队伍;配置必要的办案车辆和高清晰度文件扫描仪、笔记本电脑等必备的办案装备等。

  问:《规定》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时要向上一级检察院报送侦查监督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这是出于什么考虑?

  答:近几年来,检察机关在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监督制约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考虑到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的特殊性和办案时限的急迫性,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逮捕时,难以做到每起案件都能讯问犯罪嫌疑人。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及时发现侦查活动中的问题,保证逮捕质量要求,下级检察院报请逮捕时要报送侦查部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资料,这样,上一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过审查录音录像资料能够达到讯问目的的,在审查逮捕阶段就不需要再讯问犯罪嫌疑人,这样规定可以有效缩短办案时间。

  问:《规定》对上一级院讯问犯罪嫌疑人提出具体要求。这条规定的提出,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虽然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在审查逮捕阶段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十一条均有相关要求。

  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并考虑到上提一级案件审查逮捕时难以做到每案必问的实际情况,《规定》对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范围作出规定,并要求在审阅案卷材料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后,再确定是否存在应当讯问的情形。不予讯问的,应当及时送达《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书》。

  在讯问方式上,《规定》除规定当面讯问外,还增加通过检察专网视频讯问和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代为讯问两种方式。这主要是考虑到办案实际需要,特别是不少地方幅员广阔、经济欠发达等因素。

  问:《规定》指出,上一级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提出不应当逮捕等意见或证据材料进行审查。这条规定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律师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的意见提供了法律依据。

  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意见,是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防止错捕的最便捷途径,有利于准确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利于确保办案质量。

  问:按照《规定》,下级院认为需要撤销或者变更上一级院决定的逮捕措施时,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同意。这条规定的必要性在于哪里?

  答:下级检察院在发现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需要撤销或变更时,无权作出撤销或变更决定。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因而下级机关要改变上一级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应报经原作出批准决定的上一级检察机关同意。

  这样规定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自身监督和制约,防止下级检察院执法中的随意性。有利于维护上一级检察院的权威,明确界定错捕的责任。

  问:如果下级检察院认为上一级检察院作出的不予逮捕决定有错误的,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答: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之前,因同一检察院自行侦查自行逮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予逮捕决定的,并没有给侦查部门设置复议程序。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立案侦查的检察院与具有逮捕决定权的检察院不再是同一个办案主体,为保证下级检察院对不予逮捕决定有异议时有表达不同意见的渠道,《规定》对下级检察院不服不予逮捕决定的,增设了报请重新审查程序。《规定》未使用“复议”一词,而是使用“报请重新审查”一词。

  问:各级检察机关在执行《规定》时还有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答:需要说明的是,《规定》实施后,上一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的,不再实行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省级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决定逮捕的,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高检院备案审查。

  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及派出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以及检察院公诉部门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均适用本《规定》。

  问: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那人民监督员是否还需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

  答:《规定》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由代表公众的人民监督员按照一定程序,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人民监督员经表决形成的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听取。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检察机关已实行多年。实践证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能够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等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促进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为此,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后,仍需要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本报记者 徐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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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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