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铁路安全事故形势严峻 铁检应及时介入——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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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铁路安全事故形势严峻 铁检应及时介入
2009年09月13日 10:49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近年来,各类安全事故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铁路检察机关必须在围绕检察职能的基础上,依法介入、及时介入,实现从源头上对安全事故进行预防,从法律上对安全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进行监督。

  近几年,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令人触目惊心。检察机关铁检部门应如何从源头上进行预防,从法律上进行监督是当前面临的迫切问题。

  涉铁安全事故有以下原因和特点

  涉铁安全事故虽然类型各异、程度不同,但是都从各个局部、环节或侧面透射出发生严重事故的潜在危险及其非偶然性原因,可以说,当前铁路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从事故发生的重点部位看,仍是以铁路交通运输事故为主。无论是从事故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看,还是从事故发生后的社会影响看,铁路运输安全仍然是重中之重。如去年胶济线上发生的两起重特大交通运输事故,损失惨重。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大规模铁路建设的展开,铁路建设工程领域势必也会成为涉铁安全事故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如宁波至温州的甬台温铁路建设工程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里发生4起事故,共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17人轻伤。此外,铁路道口仍然是路外交通事故的高发部位,特别是许多无人看守道口更是事故频发,路外安全形势严峻。

  从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看,有的是使用无资质的施工队施工。如某地重大运输事故,经查明事故原因是,负责施工的施工队没有资质并违反铁路运营多项规定,在计划时间前强行砸开工作门锁进入运行线路,导致事故发生。有的是违章超速行驶。

  从引发事故的关键环节看,目前巨大的铁路客货运输需求加剧了铁路的压力,使铁路运输处于一种快速而粗放的发展状态。要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就要求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必须跟上铁路提速和建设升级的速度,要求铁路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真正树立责任观念,强化安全意识。

  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的措施

  面对当前铁路运输安全的严峻形势,铁检机关应把加强涉铁安全事故的法律监督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解决使此项法律监督由“软”变“硬”的问题。

  (一)要积极主动、依法及时介入。近年来,多数铁检机关加强了与铁路安监部门的联系,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了沟通情况研究问题的工作平台。但是,有些相关职能部门对铁检机关介入事故调查尚不理解,事故发生后不能及时通知检察机关,致使部分铁检机关介入工作被动滞后,影响了法律监督的质量与效果。因此,铁检机关应当主动与有关安监部门加强联系,建立检察机关参与涉铁安全事故调查的工作机制和程序规范,制订相关的应急预案,做到一旦有事,确保能够及时、有序地启动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紧紧围绕检察职能参与事故调查。根据高检院有关规定,铁检机关参与涉铁重大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受理群众关于重大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举报,接受事故调查组和有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二是发现导致重大事故发生、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犯罪事实;三是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物证、书证、技术鉴定和视听资料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四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刑事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五是开展法制宣传、事故防范和预防犯罪工作。笔者认为,铁路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铁检机关同步介入事故调查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在第一时间发现和掌握事故背后可能存在的失职、渎职及其他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并从能否立案侦查的角度进行调查取证,最终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三)依法监督刑事案件侦查和审判活动。笔者认为,鉴于铁路运输、建设重大事故中所涉及的罪名大多数为公安机关管辖,铁检机关介入涉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一般应当从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提前介入重大刑事案件的角度展开。因此,铁检机关应当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及其职能为依托,结合实际建立涉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确定检察介入的时间、人员、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范围等,以便在发生铁路运输、建设重大事故后迅速、高效地介入调查

  (四)开展事故预防和职务犯罪预防。在参与涉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中,铁路检察机关除依法办好有关案件外,对预防工作也应给予高度重视。

  一是通过参与涉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探索其背后各类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选择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作为切入点或突破口,积极开展预防工作。二是通过参与涉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帮助铁路运输和工程建设单位建章立制、完善管理,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通过认真总结事故频发的根源,特别是安全生产执法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五)建立内外协作机制,发挥合力作用。一是加强调研,健全内部协作机制。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解决好参与涉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如关于渎职罪主体在铁路安全事故中的认定问题等。二是加强与铁路安监等部门的联系配合。铁检机关应当与铁路安监部门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对涉铁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互相通报。三是加强与铁路公安、法院的联系配合。三机关要统一思想认识和执法标准,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和案件管辖协调机制,强化监督与制约的各项措施,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四是加强与地方检察机关的联系配合。要求铁检机关在办理涉铁安全事故案件时多向地方检察机关学习经验,查办案件时可以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取得地方检察机关的支持与配合,特别是要积极取得省级院的领导和支持,必要时可由事故发生地的检察机关与铁检机关共同进行临场事故调查。

  (六)加强学习实践,提高执法能力。从各地发生的事故看,事故涉及建设工程管理、特种设备管理、交通管理、机械监理、消防等多个领域,涉及面广,专业性很强,而一些检察人员对相关部门的职责、工作流程及执法依据不熟悉,对相关专业知识更是知之甚少,因此,铁检机关必须认真学习相关专业知识,了解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业务流程和执法依据,努力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在办案中遇到相关专业问题时,要主动听取有关部门的专业意见,请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技术鉴定等工作。

  (作者:冯慧 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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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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