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续:县政府称其行为未违法——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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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阳宗海砷污染事件续:县政府称其行为未违法
2009年11月12日 14:23 来源:云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公司关停后,1000余名职工将何去何从?记者 康平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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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以锦业公司关闭、公司被罚款1600万元、3位负责人受刑罚而告一段落。但锦业公司却认为,澄江县人民政府执法违法,将澄江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昨日上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澄江县政府表示,在对该公司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按照《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必须及时制止锦业公司继续污染环境,政府的行为并未违法。

  【回放】企业关停 3负责人受罚

  2007年10月,宜良县环境监测站监测到阳宗海水体砷浓度与此前相比出现升高。经多方侦查和鉴定,污染源矛头直指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2008年7月,锦业公司停止生产。2008年9月16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向锦业公司送达了《澄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关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9月17日,澄江县环境保护局正式立案对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后查明,阳宗海水体污染是由于锦业公司生产中未采取防渗、防流失等措施而导致。2009年2月3日,澄江县人民政府向锦业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锦业公司关闭。

  2009年4月14日上午,锦业公司3名负责人在澄江县人民法院受审。今年8月,玉溪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决:锦业公司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与此同时,锦业公司3名负责人也均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受罚。

  【现状】千名职工去留难

  昨日,锦业公司一位代理人表示,公司关闭一年多来,1000多名员工失去了生活来源,且公司没有人出面主持工作。“是恢复生产还是搬迁,如何安置员工等,这些都该怎么解决?” 代理人认为,澄江县人民政府在关闭公司一事上处理不当,所作的行政处罚在程序上存在着诸多违法之处。由此,锦业公司将澄江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澄江县人民政府2009年2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撤销澄江县人民政府2008年9月16日作出的《通知》。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开庭审理了此案。

  昨日的庭审,锦业公司请了震序律师事务所的马军律师为其发表代理意见。庭审中,双方就政府是否重复执法与是否违反法律程序等问题展开了激辩,马军表示,案件的判决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能通过案件让政府对锦业公司的善后问题有所重视。

  -锦业公司VS澄江县政府

  《通知》不属行政处罚?

  锦业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通知》除了表现形式上的不同外,它们所表明的含义和对公司实施关闭处罚的效力并无区别。澄江县政府在《通知》已作出并仍然存在的情况下,又基于同一事由对公司作出行政行为的效力和指向完全相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澄江县政府:我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只有2009年2月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存在重复处罚。《通知》不是处罚决定,只属于处罚前的一种告知程序,是根据《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对阳宗海突发砷严重超标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的是为了制止锦业公司的违法行为对阳宗海及周边群众造成更大的危害。

  是否先罚后取证?

  锦业公司:政府2008年9月16日就对公司作出了关闭的决定,认定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了阳宗海重大水污染事件。而其在此后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县环保局是于2008年9月17日才立案对本次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这说明政府是在已认定公司违法并对其实施关闭之后才立案调查、收集证据的。对公司实施的关闭处罚是典型的先处罚后取证的违法行为。

  澄江县政府:2008年9月17日,澄江县环境保护局立案对阳宗海水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调查结论出来后,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澄江县环保局报请政府对锦业公司关闭。

  县政府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同意环保局的意见。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交待了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依法组织召开了听证会,确认锦业公司对阳宗海水体砷严重超标的重大水污染事故,才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关闭锦业公司,不存在先罚后取证的情形。

  之前送达给锦业公司的《通知》是中止污染行为和活动的一种应急处置措施,不等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它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及时关停措施正确与否?

  锦业公司:政府以《通知》形式对公司作出关闭的决定,对公司是一种严厉而重大的行政处罚,但是政府在对作出这样的行政处罚前,并没有向公司出示确实、充分的事实和依据,并听取公司的陈述和申辩,在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的形式上严重违反了《行政处罚法》有关的规定。

  澄江县政府:政府有权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可以根据事态发展的情况对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县政府在接到阳宗海被砷污染,锦业公司是污染源之一的信息以及上级环保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下发的“对云南澄江锦业公司环境违法进行查处的紧急通知”后,立即启动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通知关闭锦业公司,中止公司可能导致污染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事实证明这一应急措施是正确的,有效制止了污染的进一步扩大以及对周边人民群众造成的更大危害。《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没有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来作出,公司称没有履行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的主张不成能立。(云南信息报 记者 汪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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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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