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预算法》应明确“预算须向公众公开”——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新京报:《预算法》应明确“预算须向公众公开”
2009年12月02日 02:51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从去年3月起,北京市财政局在每个月月底前向所有市人大代表寄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以便人大代表看好政府“钱袋子”。以往,报告封面上会印有“秘密★一年”四个黑体字,而现在,“秘密★一年”的字样已不在报告封面出现。北京市财政局副巡视员孟景伟表示,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规定,预算报告属于“保密”文件,但考虑到人大代表有权及时了解预算执行情况,财政局采取渐进的方式,删除原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封面的“秘密”字样,使报告成为非正式文件,方便代表阅读(据12月1日《北京青年报》)。

  北京每月将政府预算晒给人大代表,此举为预算监督提供了相当大的改革空间,最起码,这能在相当程度上改变了因人代会时间过短、无暇认真审查以至匆忙加盖放行图章的现实。而且预算信息的经常性、动态化公开,也有利于形成跟踪性、常态化的预算监督机制。

  不过从严格标准看,政府预算信息仅仅向人大代表开放尚嫌不足,也应进一步向全社会开放,这不仅是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也能让社会监督与人大监督形成良性的互补效应,毕竟,对于行政浪费和腐败现象,身受其害的普通民众往往体尝最切身的痛楚;对于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的预算数额,也往往最为敏感。政府预算接受民众的直接检验,能有效弥补人大代表监督可能出现的疏漏。

  并且,预算监督具有极高的专业性要求,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非财政专家,所以这需要激活全社会的专业监督力量,允许民间的财政专家、独立的社会机构等等参与其间,提出真正有分量、专业化的意见。

  公共财政监督要有大的突破,有赖于体制内的人大质询、特定问题调查、预算修正等各项政治权力的启动,也有赖于民间社会的建议、批评等公民权利渠道。而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是,民意的全面介入,事实上也将敦促、监督各级人大担当起应尽的政治责任。

  事实上,2008年正式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将政府预算明确列入公开范畴,这里所说的“公开”,当然不仅仅是向权力机关中的人大代表公开,也是向全社会公开。但在实践中,以“国家机密”等借口拒绝公开的地方和部门不在少数。究其原因,除了长期形成的封闭式执政思维外,也与相关制度的缺失乃至抵牾有关。

  比如,北京市“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曾出现印有“秘密”的字样,就是因为财政部对此有限制性规定。而1994年出台并实施至今的《预算法》,基于当时的财政体制,并没有包括部门预算等重要内容,这似乎也成为一些地方和部门拒绝公开预算的“合法依据”。

  必须看到,在预算监督领域,一些地方出台的诸多改革措施更多地是出于改革者的先知先觉,其热情和意识固然可嘉,但缺乏有力的制度化保障和约束,其改革终究是不牢靠,甚至是不全面的,难免陷入孤独的身影甚至最终流于形式。就此而言,有必要及时修订《预算法》或抓紧制订预算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预算监督的主体、程序、后果等等,全面构建起人大监督、公众监督等多种监督途径。

  而在当下,最须法制推进、保障的改革措施,当是预算信息向全社会及时、全面的公开。正如一位学者所言:“即使所有改革都不做,把预算向社会公开就是最伟大的进步!”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