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教授:应由《规划法》界定公共利益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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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教授:应由《规划法》界定公共利益
2010年02月06日 02:4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忽视了一些根本性的问题,从而存在两大硬伤:

  第一个硬伤,“征收条例”界定公共利益与规划法矛盾。“征收条例”界定了什么是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是一个进步,但是,公共利益不应由该条例界定,而应是在《规划法》中界定。我们知道,城乡土地和空间的利用都应是先有规划,再有开发,后有征收。这三者是有先后次序的。城乡的土地和空间利用,都是根据《规划法》确定的,一个城市哪块土地用于什么性质,哪个用于商业用途,哪个用于道路建设,哪个用于居民小区建设,等等,都由这个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确定。所以,在规划中就确定了某块土地的用途,不能再在开发时确定某块地是用于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

  因此,要界定公共利益,应该是在《规划法》中作出界定,然后在具体的城市规划中加以确定,政府再根据城市规划决定是否发放开发许可。“征收条例”撇开规划法来谈公共利益,会与城市规划产生矛盾。如果规划确定这块土地是公共利益或商业利益,开发征收的时候再来谈那块地用于公益还是商业就没有必要了。如果开发征收时再重新确定公共利益,规划就失去了意义。确定公共利益应前移,而不是到开发征收时才谈。

  如果规划确定了是商业,而开发征收时改变,就与规划相矛盾。这也是其他国家的经验,比如美国、英国等国家,就是在规划中确定城市土地和空间的使用性质。一个城市的规划都要经过民主程序,必须经过代议机构的批准,还要有广泛的公众参与,特别是利害相关人的参与。实质上,公共利益的确定也是经过民主程序确定的。

  第二个硬伤:民主错用了地方。涉及公民宪法基本权利的处理,不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应遵循法治原则。就是说,不能用多数人投票,剥夺少数或者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的基本权利,而应严格依法办事。因此,即使90%的人同意搬迁,也不能强制其他不同意人的搬迁;也不能由于三分之二的人同意一个补偿标准,就强制其余三分之一的人强制接受这个标准。

  要知道,即使是在同一片旧房或者危房中,也可能有一些历史价值或文化价值的东西,还有每个人装修房屋所花的钱也不一样,每个人对房屋的依赖程度也不一样。比如,有的人不仅将房屋用于居住,同时也是用它维持生计的手段。因此,补偿标准可以有一般性的评估,但此外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处理。这里遵循的原则应该是,尊重多数人的选择,但也保护少数人的利益。

  有人说这是保护“钉子户”,被漫天要价怎么办?在国外,一旦议会经过民主程序批准了某一规划,而规划确定公益使用,政府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向法院申请强制搬迁“钉子户”。法院则根据公益和私人权利,并根据行政法上的平衡原则,做出具体的司法判断。 (蔡定剑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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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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