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拟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国内新闻
    重庆拟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2010年04月21日 06:10 来源:重庆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开始面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

  经过两次审议后,二次审议稿对在审议中引起热议的占道停车等问题,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中包括: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要限定停放时段,并对地面进行加固处理;

  临时占道停车已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应当及时撤除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鼓励个人建公共停车场

  不得擅自停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二次审议稿第六章中,专门对城市公共停车场(位)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设置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水平并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保证公众出行安全和便利。

  二次审议稿提出,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同时,设置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当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二次审议稿规定,城市公共停车场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停车场收费标准,并在停车场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

  设占道停车位公示七天

  占用人行道须限定停放时段

  审议稿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停车位不足时,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交管部门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七日。

  审议稿规定,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影响行人和车辆的正常通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划设规定车型的停车泊位标志,有停放时段限制的还应标明停放时段;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泊位,限定停放时段,并对地面进行加固处理。

  校门口不准设置停车位

  损害绿地树木路段也不得设置

  对于设置临时占道停车位的位置,二次审议稿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其中,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医院出入口以及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可能损害城市绿地或树木的路段;消防通道、消防扑救场地、盲人专用通道;城市主干道及主、次干道之间的连接道等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不得设置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撤除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临时占道停车已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的;其他对城市道路通行存在影响的。

  新建道路五年不得开挖

  确需挖掘的需报批并缴修复费

  二次审议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设施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设施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

  审议稿还规定,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公开征集社会意见,按照城市道路设施的管辖权限报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

  本组稿件由 记者 易守华 采写

    ----- 国内新闻精选 -----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