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评论:赵作海应得赔偿不该由“上级安排”——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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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评论:赵作海应得赔偿不该由“上级安排”
2010年05月14日 08:45 来源:中国青年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曾有媒体报道,赵作海要向国家索赔100万元,但中新网5月12日商丘电云,赵作海“自己并不在乎赔多少钱,赔偿问题完全听从上级的安排。”而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已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给予赵作海国家赔偿及生活困难补助共计65万元。

  不待赵作海走上索赔程序,河南省高院的赔偿方案就已出台,简直可以说是“主动上门”赔偿,这种积极主动的精神值得肯定。赔偿的钱,不仅有国家赔偿金,还包括生活困难补助,想得很周到。但国家赔偿由上级一手包办,真的好吗?

  最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赵作海蒙冤,事实明摆在那里,有关部门主动认错,主动给予赔偿,应该也不是坏事。但对照法律规定,赵作海案审理机关是商丘中院,商丘中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高院似乎“越俎代庖”了。

  更为关键的是,如果赵作海索赔,当地公安、检察和法院都有错,三者都是国家赔偿义务人。河南高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到底是法院部分的国家赔偿,还是一个总体方案?如果赵作海对公安、检察机关的赔偿不满意,法院就是他的申诉机关;同时,上级法院又是下级法院赔偿决定的复议机关。河南高院作出赔偿决定,赵作海还能去哪儿申诉、复议?

  赵作海无端身陷囹圄11载,被害得妻离子散,索取国家赔偿是他的合法权利。权利是要主张的,也是需要争取的,这大概算一条“社会法则”。自然,赔偿义务人可以主动向权利人伸出橄榄枝,达成和解。但受害人应得的国家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单方面作出安排,是靠不住的。因为赵作海的冤假错案,正是“上级安排”的结果。侵害公民权利与履行赔偿义务的,是相同的权力主体,这本身就证明“上级安排”的不可靠。

  其实《国家赔偿法》说得明白,“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对于国家赔偿,受害人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也肯定有自己的合理要求。赵作海出狱以来,一直忙于探亲访友、接受记者采访,我们似乎看不出赔偿义务机关“充分听取”过他的意见。

  国家应当赔偿赵作海什么?如果仅按当时的日均工资赔偿,赵作海失去自由11年,工资与时间相乘,连小学生都算得出来。但公安人员把他打了44天又44夜,在监狱里,赵作海由蒙冤者被改造成“模范劳改人员”,妻离子散,这遭的究竟是什么罪?从道义上说,国家绝对应该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也承诺,可以对受害人进行精神赔偿,这是一个很好的“开支项目”。

  当然,赵作海是一介农夫,不懂法律的奥妙。但一份迟来的正义,如果又被“上级安排”了,是不是有失公正?法律本身就要求,赔偿义务人应该和赵作海打个商量,给他一个讨价还价的机会。最好是以某种形式让律师介入,帮赵作海拿拿主意。

  要知道,国家赔偿的不仅仅是赵作海,而且是人民对社会正义的观感,是在修复世道人心。仅仅65万元赔款,买不来公平公正。 杨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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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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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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