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华媒:赡养老人 子女政府社会总应有一个不缺位
中新网7月23日电 法国欧洲时报网22日刊载《赡养老人,子女、政府和社会必须有一个在》一文,文章指出,子女之“孝”、社会之“义”、政府之“责”,这三者在使老人安享晚年过程中总应有一个在,如果三者缺位,这就不止是一个家庭的个案问题,而是社会问题。
文章摘编如下:
赡养老人在中国从来不缺新闻。近日,广西一位年至耄耋的老人在救济院苦等儿女接自己回家,无力尽赡养责任的儿子却想与母亲脱离关系,称“我母亲养我18年,我养她28年已尽责”;另一位年过七旬的母亲,因为购房与女儿产生矛盾,母女虽同住一个小区,女儿负气竟然一年多 不登母亲门。还有一位开发廊的女子,主动照顾社区孤寡老人十几年,被左邻右舍交口称赞。
老人的不同际遇,揭示出中国当代社会中的尴尬:履行赡养父母义务,却因无钱无力而抛弃老人;老人生活无虞,儿女却视若路人;还有本该依靠福利救助的老人却只能在社会的“不定期帮助”中寻找“儿女之孝”带来的温暖。
中国孝文化源远流长,《礼记•王制》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最下能养。三种“孝”分别为:光耀门楣使父母尊贵,不因行为不端使父母蒙羞,赡养自己的父母。孟子亦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自古以来,老人由子女赡养“天经地义”,在农业社会中,“父父子子”等级观念催生的“孝”文化对稳定社会秩序甚至国家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延续至现代,这种文化中蕴含的仁爱、道义仍感动和影响着很多人。
因此,“我母亲养我18年,我养她28年已尽责”,是在无钱抚养后,将赡养义务用时间成本交易衡量,进而断绝母子关系,摆脱赡养责任,这为中国社会伦理和法律所不见容的。
中国法律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但当子女没有能力承担这一义务时,政府和社会机构应该帮助解决。换言之,一个正常的社会,子女之“孝”、社会之“义”、政府之“责”,这三者总应有一个在,如果三者都缺位,这就不止是一个家庭的个案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是必须反思的。(张乐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