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欧洲时报:三一集团在美胜诉 其经验启示可贵

2014年08月04日 15:4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视频:中资企业三一起诉奥巴马获“阶段性胜利”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4日电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近日作出判决,奥巴马政府和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CFIUS)此前禁止中国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于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的决定违反了程序正义,侵犯了中方的合法权益。法国《欧洲时报》日前文章指,该案件为中国企业在海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样本,为“走出去”的中国企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文章摘编如下:

  三一重工维权案要从两年前说起,2012年,罗尔斯从希腊电网公司手中购买了美国俄勒冈州一军事基地附近的四个风电场并取得所有审批和许可。但在同年8月,CFIUS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裁决叫停该风电项目。美国总统奥巴马也于随后签发总统令,支持CFIUS的裁决,中止该风电项目。该禁令要求罗尔斯公司“在两周之内撤走全部财产和装置,在90天之内全部撤资”。

  三一集团认为,美方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也不符合逻辑。于是当年的9月,三一通过罗尔斯公司把CFIUS告上了法庭。

  之后,罗尔斯公司又把签署过总统令的奥巴马追加为本案的被告。次年10月,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驳回了起诉,对此,罗尔斯在对诉讼请求进行调整后,继续选择上诉。今年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在其长达47页的判决书中认定,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罗尔斯公司俄勒冈州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在该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罗尔斯公司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及总统作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初审法院应就罗尔斯公司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据了解,此前,美国法院从未有过受理外国企业起诉总统及CFIUS的先例。此案也是自1990年美国前总统布什否决一桩中国收购案以来,22年里首次由美国总统出面,叫停外资收购的案例。

  “对于这一结果,我们要予以充分认可,毕竟是一次法律上的胜利。正常程序和透明度等法律原则在本案中得到重申。”知名国际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贺小勇说。

  官司效应:三一盘活被禁项目

  相较于一审,程序问题也是罗尔斯公司此次上诉的主要诉讼请求。相较于此前被驳回的一审,罗尔斯公司放弃了对于总统令的超越职权范围和违反平等保护条款两项实体性诉讼请求,这是二审胜诉的关键点,也是理解“告赢”一词的核心之所在。

  “从技术环节上,原告采用了一个比较聪明的策略——把诉讼焦点指向了程序正义,这样就会有胜诉的可能。如果罗尔斯公司只是主张其并购项目没有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那么,罗尔斯公司很有可能会输。”国际索赔诉讼专家郝俊波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史晓丽分析,依据二审判决结果,美国政府很可能会给原告“补齐”一些非保密的材料,这些材料都是非常原则性的,对于最终结果不会改变。

  史晓丽介绍,一国对于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有高度自判权,其所依据的法律也是国内法,在此方面,总统不需要披露保密证据,也不需要披露对于敏感问题的考虑。

  贺小勇同意上述研判,他指出,在美国,总统所做的禁止威胁或损害国家安全的交易的决定不受司法审查,这意味着,奥巴马政府此前对三一重工下达的禁令这一实体裁定料不会被推翻。

  “形式上看,二审中罗尔斯公司的上诉请求,全部得到了支持。但远远谈不上实质性的胜利,没有必要过分解读。”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表示,此案中,三一重工的海内外知名度大大提升,这也是一种广告效应。

  但三一集团总裁向文波并不这样认为,他称,目前阶段起诉的胜利为三一集团在俄勒冈州的风电项目赢得了更多选择的可能性。

  “这个判决下来以后,我们这个项目现在可以转让了,过去是禁止转让的,禁止转让投资的钱就打了水漂。”向文波说。他还表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的裁定让CFIUS和奥巴马的法令废止,他如果愿意承担美国政府上诉的风险,风电项目甚至可以重启开建。

  向文波曾分析诉讼案未来的三个走向:第一,CFIUS和奥巴马继续上诉,三一将奉陪到底;第二,CFIUS和奥巴马放弃上诉,三一将取得彻底的胜利;第三,不排除进一步和解的可能。

  有国际法专家指出,在2012年下达的总统令中,奥巴马禁止罗尔斯在风能场上使用三一提供的汽轮机,禁止罗尔斯出售或转让其财产权,同时勒令拆卸及移除所有三一设备,对罗尔斯财产权的剥夺直接给罗尔斯造成了损失。有鉴于此,虽然此案中总统令最终可能不会被修改,但是罗尔斯仍有权向美国政府提出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我们下一步的行动完全取决于奥巴马的反应。”向文波表示。

  叫板CFIUS 促美对中国投资者保持开放环境

  “半个世纪以来,无论是欧洲、加拿大、中东企业,没有人敢对CFIUS提出挑战。”代理该诉讼案的律师夏廷康说。外资企业都面对一个“秋菊打官司”的怪圈:CFIUS基于“国家安全”理由阻碍企业在美国投资,又不给出明确理由。一旦企业起诉CFIUS,禁令就会被总统令所取代。“而总统令是不受司法审查管辖的,这就造成所有投资者一旦遇到CFIUS,就‘叫天不应,叫地不灵’。”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贾秀东也认为,美国审查外企时“把国家安全当成一个筐,什么都往里装”。“比如三一的项目周边还有其他国家风电项目,美国海军不持异议,但只因三一集团是中国企业,就进行‘有罪推定’。如果真怀疑有问题,可以走合法程序,而不能拿着大棒随便挥舞。”贾秀东说。

  近年来,中国企业积极“走出去”,开展对外投资、境外并购和海外市场拓展等业务。仅今年1至6月,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累计金额就达433.4亿美元。这说明中国不仅重视外商来华投资的“引进来”,也相当注重中国企业“走出去”开拓新的发展领域。

  但以往中国企业在“走出去”遭到不公正待遇时,常常因畏难而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中国企业赢取“国际话语权”也一直难有重大突破。

  但有专家指出,在美诉讼也应讲究时机。中国社科院美国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张国庆便指出,三一集团管理层和专家团队此次抓住了一个敏感时机——美国政府权力过度扩张,无论是法院还是国会对白宫的‘为难’,都表现出对白宫行政权力扩大的忧虑和反制,在此基础上,利用美国司法体系、权力制衡和政治游戏规则,为案件增加了胜算。

  但也有专家指出,此案中亦暴露出中国企业的一些问题,值得后来者镜鉴。如有舆论曾质疑三一集团在投资该风电项目时,没有提前向CFIUS申报,从而引发了后面一系列争端。

  “在美国,有关外国投资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必须申报是很明确的,中国公司不同于希腊公司(意味着会有更加严格的安全审查)三一应该也是很清楚的,为何没在收购前向CFIUS申报呢?”商务部研究院研究员马宇认为,从法律程序层面上讲,三一的这一疏漏是此案中的一大教训。

  有鉴于此,法律界人士提醒中国赴美投资企业,未来在涉及敏感行业或敏感地区的交易中最好主动向CFIUS申报,由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设计交易结构,并由法律顾问协助在必要时积极配合接受CFIUS的审查、主动调整交易方案,不通过审查的可能性其实是较低的。

【编辑:吴合琴】

>海外华文报摘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