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激烈的奥运会中,禁药检测已成为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但是根据专家的意见,目前的禁药检测程序,建基于一些有瑕疵的统计和推论方式之上,需要以更多样本来建立更可靠无误的标准。
有几位禁药专家承认,现有检测的灵敏度不足,使许多作弊者得以钻过漏洞。一些运动员则面临制裁。的确,许多世界级的运动员赫然发现自己一生的成就、梦想、诚信及名声通通系于尿液或血役筛检的结果;但是,一位选手被检测出阳性反应,是否就代表其犯了使用禁药的天条?由于我深信禁药实验室的检测操作有一些内在的瑕疵,我的答案很可能是:并非如此。
就我看来,严格检视兰迪斯案中的定量证据,可以发现其根本不具意义,无法说明兰迪斯有无违规。它反而显示了在这种案例中,用以定罪的证据及推理过程,并未将问题正确呈现。目前全球禁药检测实验室的这种问题亟需矫正。作弊者得以脱身,未用禁药者却被诬指;最终受害者是体育运动。
检控者的谬误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许多案例系采用统计归因的方法,而这也就是许多人所知的“检控者的谬误”。在最简单的情况下,这方法认定一个人有罪,只是基于他们所观察到了,“极难出现在一个清白之人身上”的现象。
试设想一项血液检验出现了某嫌疑犯和行凶者完全相符的结果,而这种检验平均每一千个人中,会有一人产生如此吻合的数据。一名思绪简单的检察官可能试图说服法庭陪审团,有罪可能性是999比1;也就是说,该人有罪的机率是0.999。
正确判断此或然率的方法源于贝氏定理(Bayes rule),等于999乘以P除以(1-P),P是该人有罪的“先验机率”。先验机率可能很难评估,但可能从很小到很大,要看指涉此嫌疑犯的确切证据而定。该检查官说有罪的可能性是999比1,隐含先验机率为0.5%(此时P和1-P相除时抵消)的假设。这么高的P值确有可能,但必须要提出强力左证支持。假设除血液检验外无任何一项证据对嫌疑犯不利,他的涉嫌只因为他来自案发城市。如果此城市的人口是一百万,则P值为百万分之一,则该疑犯确实有罪的可能性是“一千零一比一的否定”,也就是有罪机率小于千分之一。
这个检控者的谬误也在禁药案中出现。在禁药案中,可能性取决于“阳性反应表示受测者使用禁药”(检验的“灵敏度”)与“阳性反应表示受测者未用禁药”(也就是一减去检验的“特異度”)的相对可能性。我的看法是,除非对灵敏度与特異度的关键量测数据,有相当准确的估算,否则就不能论断是否使用了禁药。
要获得高质量估算的必要研究并不好作。这些研究需要已知的样本,样本中有使用禁药的阳性与阴性反应者,并由不知样本状态的技师,以运动赛事中相同的步骤与条件来实施检测。就我看来,这些研究尚未适切完成,判断阳性反应的标准依然无从验证。
(摘编自台湾《知识通讯评论》月刊第七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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