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群租:72家房客的烦恼

2012年04月12日 09:50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在一幢老式小院里,租住着一群房客,不消说,他们都是小市民:泼辣吝啬的包租婆八姑,乐于助人的养女阿香,做洗烫的上海婆,加上发仔、阿福,小小的空间里,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租客们,难免引出许多是是非非、人情冷暖来……

  这样的故事,搬到银幕上,成就了1973年香港最卖座电影《七十二家房客》。今天看,依然让人感动、温暖。

  可这样的邻居,如果搬到你隔壁,你大概会隔三岔五到物业去投诉:又是群租,赶紧让他们搬走!

  有人用一句话来形容群租,说是:房管办不了,税务管不了,警察抓不了,工商只能管到有执照的。时间长了,群租渐渐成了“多不管”。但业主投诉多了,物业公司、业委会、街道、居委会也不能装聋作哑,于是开始衍生出一些民间“偏方”,比如小区范围的“公约”、“制度”,试图管理、规范群租户,这其中有些其实并不符合法律法规,有些则偷偷打着擦边球。

  采访中,多数物业主任都提到了上海,因为目前为止只有上海出台了《关于加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居住房屋应当以原规划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分门进出的客厅、厨房间、卫生间等均不得单独出租;一间房间只能出租给一个家庭或一个自然人,出租给家庭的,家庭人均承租的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居住房屋的,转租人和承租人均应执行上述规定。

  这是2006年11月出台的,目前仍是对“群租”最明确的界定。

  从2011年2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然而直到今天,这条规定仍未落地。

  但是,就算政策落地又怎么样呢?谁来执行?谁来保证公平、公正、有效?

  也有人说,群租很多时候是房东、二房东趋利行为下的直接结果:同一套房子,群租的收益更高。因此不妨从利益本身出发,通过征收租赁税、提高物业费、能耗费的方法,增加群租的租赁、使用成本。

  问题是,所有的成本都可能被转嫁,最后的结果或许会变成——群租的成本越来越高,一套房子里住的人越来越多。你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吗?

  若不是经济窘迫,没有人会主动选择恶劣而不安全的居住环境,也没有人喜欢被邻居们视为不受欢迎的人甚至被驱离。群租有着非常现实的因由,这是低收入群体在自发地寻求生活成本和生活质量的最合理比例,是一种生存的本能。

  如杭州市物业协会会长宋建慧所说,群租现象是一个牵涉面很广的社会问题,远不是某一个部门一家可以解决的,这需要更高的决策部门的统筹安排。作为一个开放的城市,我们希望杭州以一种更开放的眼光来对待这些居住者和这种居住形式,不是驱离,不是把问题抛给下一个物业、下一个小区、或下一个城市。

【编辑:张慧鑫】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