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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的房与设计图不符 法院判开发商恢复原貌

2012年04月12日 14:59 来源:成都晚报 参与互动(0)

  业主收房时发现与设计图纸不符,且房屋的采光、空调安装均受到影响,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昨日记者获悉,成都中院二审判决,开发商按原设计图纸,将业主购买的商品房恢复原样。

  2009年5月21日,杨女士与开发商签订合同,购买了一套90.83平方米的商品房。交房时,杨女士发现房屋与当初看到的设计图纸不相符。屋内应有的与户外平台相邻的门、厕所高窗、空调孔洞都“不翼而飞”,杨女士要求开发商将房屋按原设计图进行恢复。而开发商却称,房屋是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之后变更施工的,并提供了备案于成都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施工图,是合理的。

  双方达不成协议,闹上法庭。武侯法院一审、成都中院二审均认为,备案的施工图与购房合同中的“结构图”确实存在差异,由于相应位置开门、开窗和空调洞对于房屋户外平台的合理利用、采光及空调安装均有密切关系,开发商应当作出对购买人有利的解释,遂判决支持杨女士的诉求。(夏旭东 何广智 成都晚报记者 锁千程)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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