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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还涨物业费 业主维权难

2012年05月22日 15:07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20日,延期两个月的李沧区山河城项目终于交房了,业主发现此前承诺的物业费由每平方米1元涨到了1.4元,但开发商称当时没有物价部门的批文,只是说物业费在1元钱左右。对此,物价部门认为口头承诺无效,业主较难维权,应在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业主>>承诺的物业费凭啥说涨就涨

  两年前,刘先生在李沧区的山河城楼盘买了一套房子,购房时他特意向置业顾问咨询过物业费,置业顾问口头承诺物业费是1元/平方米。按照购房合同规定,房子应于今年3月31日前交付,但到期时开发商却迟迟没交房。直到今年5月初,业主们才收到开发商通知称,房子将于5月20日前交付。

  眼看房子就要交付,业主们总算放了心,谁知近日开发商又给发了一份书面通知,告知物业费为1.4元/平方米,再加上0.4元/平方米的电梯费,物业费总共有1.8元/平方米。“买房时把物业费说得那么便宜,交房时怎么说改就改呢。”业主们纷纷感到不可思议。

  20日,为了物业费突然上涨一事,不少业主找到开发商青岛嘉合置业有限公司理论,但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他们不承认1元物业费的说法,只说不交物业费就领不到钥匙,我们只得先交了4个月的物业费。”刘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至今也没人出面给业主一个合理的解释。

  开发商>>否认曾经承诺物业费1元/m2

  21日,记者来到山河城项目,前来验房的业主陆陆续续来到了小区。小区门口有几名保安值班,记者跟随刘先生进入小区,在他的购房合同中并没有有关物业费的条款。“现在物业费单方面上涨,虽然每平方米涨了4角钱,但每月就要多交36元,一年下来要多交400多元,而小区里有这么多业主,这笔费用肯定不小。”刘先生说。

  记者注意到,合同中关于延期交房的条款注明开发商若未在约定期限内交房,则按照业主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零计算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则按业主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

  记者来到山河城项目的售楼处,针对业主所说的物业费问题,一位胡姓工作人员否认了1元/平方米物业费的说法,“不可能说过物业费就是1元钱,当时物价局的批文还没下来,我们只说过1元钱左右,当时只是一个估价,1.9元也是1元钱左右呢,1.4元的物业费也是最近才确定的,并且经过了物价局的统一核准。”对于延期交房的补偿,这位工作人员称,合同里明文规定了延期交房90天内不必赔偿,“这90天就是免责期,在免责期内无需支付违约金,业主也都签了字的。”

  物价局>>没签书面合同,业主维权难

  对于开发商口头承诺的1元/平方米物业费上涨至1.4元的问题,青岛市物价局一位谢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口头承诺不具有法律效力,业主如今很难维权。“开发商在卖房前就应该在购房合同中注明物业费的相关内容,即使购房合同中没有,也应该与业主签订一份书面的合同,以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就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这样开发商或者物业就不能随意更改物业费,除非经过了业主委员会的同意。”这位工作人员介绍。

  “法律上没有免责期这一说法,开发商明显是一种违约行为。”青岛华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济涛认为,合同由开发商出具,规定了免责期就已经限制了购房者的权利,是一项霸王条款,应当按照合同中延期交房90天后的赔偿条款向业主支付赔偿。 记者 刘腾腾

【编辑:胡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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