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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共有房屋 前夫找替身签合同

2012年05月29日 08:57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刘女士的前夫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夫妻共有房产,以“阴阳合同”的形式卖给了第三人罗某。为了达到卖房的目的,前夫甚至找来另一名女人冒充刘女士同买房人签订合同。两年来,刘女士最终通过诉讼确认该“阴阳合同”无效。

  前夫出售共有财产

  刘女士同张先生曾是夫妻关系,几年前离婚时,这对夫妻共同的一处房产并未做处理,这套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一直登记在张先生名下。2010年1月,张先生同罗某以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将这套夫妻共有房产以138万元的价格出售买家罗某。

  这份《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的其中一份附件为“房屋出售共有权人意见书”,上面载明“本人张某与刘某是该房产的产权人及共有权人,我们均同意出售该房产,并无纠纷。”在这份意见书上,作为产权人的张先生在后面签了字并按上手印,但在共有权人一栏中,却并没有刘女士的签名。就在“三方合同”签订后不久,张先生又同罗某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面标注的成交价格变成了86万元。

  一个月后,张先生和买家罗某完成这处房屋产权的转移,罗某领取了房产证。当天,罗某向张先生支付了35万元购房款。而剩余的100万元购房款则由罗某向银行申请贷款后并支付给张先生。这之后,罗某搬到房屋内居住。

  “阳合同”被判无效

  一个偶然的机会,刘女士无意中从朋友处得知此事,才知道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已经成了别人的,而100多万元房款自己一分钱也没见到。

  气愤的刘女士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前夫张先生同罗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先生同罗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主要意图是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的利益,且这份合同的订立并非出于张先生和罗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故判决张先生同罗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生效后,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买房人罗某做出《撤销房屋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罗某依据这份“无效合同”申请办理的房屋登记。

  “阴合同”也无效

  近日,刘女士再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前夫同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无效。已经输了一场官司的罗某,为了向法院证明自己对于这套房屋属于“善意取得”,提交了张、刘二人的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承诺书以及上次开庭时海淀法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

  其中,银行的承诺书上记载“售房人及共有人同意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处房屋出售给购房人。买卖双方向贵行提交的全部文件均为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隐瞒、欺诈、伪造等不实之处。”承诺书后,有售房人张先生、共有人刘女士以及购房人罗某三人的签字。

  对于这份承诺书,在上一场“阳合同”的庭审中,卖主张先生承认自己同罗某去银行办手续时,“找了别的女人代替前妻去的,前妻并没有去签字,她对卖房一事不知情。”而罗某也表示,见到了“刘女士”和其身份证,但不确定自己见到的是不是真的“刘女士”。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在购房过程中存在过错,且在购买该处房屋并办理产权证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尽到买受人的审查义务,其行为侵犯了刘女士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无效。

  对此,罗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二审过程中,罗某依然无法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刘女士知晓卖房一事,并亲自前往银行签字。近日,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一方无权私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而张先生同罗某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已被法院判决认定为无效,且罗某取得的房产证也已被撤销,因此罗某不构成善意取得。

  最终,一中院终审判决张先生同罗某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因侵犯他人共有财产被认定为无效。(记者 何欣)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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