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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折算购房款不算出资

2012年10月30日 09:25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牛先生与杨女士同居13年,二人购房时用牛先生的工龄折算了房款,分手时,牛先生认为自己也相当于为购房出资,提起诉讼要求均分房屋。昨天,海淀法院判决驳回牛先生的诉讼请求。

  杨女士单位进行公有住房改革,她购买了一套小南庄的房屋,在购房时,以夫妻的名义用牛先生的工龄折算房款。后两人分手,牛先生认为该房屋虽然登记在杨女士名下,但在购买时折算了自己的工龄,等于其对该房屋进行了出资,据此,他要求法院判决平均分割房屋。杨女士则认为小南庄房屋是其用个人存款购买的,属于个人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杨女士与单位签订公有住房协议书时,利用虚假夫妻身份关系,在购房时使用了牛先生的工龄,从而以四万五千元购买了小南庄房屋。根据该房出售价计算,若未使用牛先生工龄,杨女士应交纳房款六万三千元。法院认为,职工在购买本单位优惠住房时计算夫妻双方工龄,是国家对于职工购房时的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本案中,杨女士利用虚假身份关系在购房时使用了牛先生的工龄,此种作法不妥,杨女士应向本单位补交“优惠款”,而此问题是杨女士与本单位之间的问题,与牛先生无关,所以牛先生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对房屋的所有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高健 通讯员 王克鸽 胡光)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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