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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楼梯间你占我不干 律师:业主有共用权利

2012年11月28日 16:10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何荷(化名)和张宇(化名)是对门的邻居,两户人家门前的楼梯间是共用的。上个月开始,张宇开始进行房屋内部装修,家里原来的一些杂物无处安置,他就将楼梯间内圈占一部分,来堆放自家的杂物。张宇在楼梯间圈占的部分正好妨碍何荷家人出入,因此何荷向张宇提出,共用楼梯间不得私自占用。可张宇认为,既然是共用的,就应该有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自己占用的可是自己的那一部分。为此,两户人家争执不下,那么张宇的行为是否侵犯了何荷家的利益呢?

  律师评析: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照法规,每位业主对公共楼梯间有共用的权利,何荷使用共用楼梯间来堆放私人物品,从而妨碍了对门邻居的出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使用方式。因此,张宇的行为侵犯了何荷的共有权利,张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时报记者 马兰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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