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专家学者:旅游法能否管住凤凰“圈城收费”

2013年04月27日 10:2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首部旅游法。而凤凰古城自4月10日收取148元“进城费”以来,一直争议不断,成为举国关注的焦点。旅游法草案通过后的首日,本报邀请旅游法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旅游法能否管住凤凰‘圈城收费’”。

  栏目主持人:余瀛波(《法制日报》记者)

  访谈嘉宾:

  韩玉玲(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主任)

  王玉松(上海旅游法治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

  渠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侯作前(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院长、教授)

  《法制日报》:您如何看待此次凤凰古城收费事件?

  韩玉玲:客观地看,在“门票经济”存在的背景下,此次凤凰古城涨价有其合理的一面。比如从安全的角度,从参加旅游活动体验的角度而言,游客过于集中显然不是理想状态。而凤凰周围还有一些类似的景区,通过涨价的方式,分流一部分游客,使其游览环境更加合理、舒适。但是,价格怎么涨?古城内,既有属于公共资源的景点,也有相当的店铺、住家的所有权属于私人。在这个背景下,涨价不仅涉及相关价格法律制度,也涉及社区内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涨价与否、涨多少,应当听取当地住民的意见;同时应当说明涨价的费用的用途。

  渠涛:景区收费本身无可非议。人们所质疑的是,收费的依据以及所收费用的用途等是否公开透明。判断“凤凰收费”是否合理,我建议可以从横向对张家界、九寨沟等景区的运营方式进行比较。总之,如果整理“景点收费”,应该作统一标准。

  侯作前:这次凤凰事件,并不是偶然。在门票经济的模式下,地方政府对景区收费态度比较明确,就是要大力收费。景区开发商是景区收费上涨的另一个有力推动者。开发商要投资回报,但门票经济模式下,开发商的盈利模式或者投资回收模式不开阔,景区收费上涨就是最佳选择。在这种情况下,景区内的经营者地位也很尴尬,因为景区收费上涨必然影响旅游者,并由此影响经营者收益。而消费者在涨价面前,显然会用脚投票,选择离开或者不来。这种多方博弈的后果,没有赢家。

  《法制日报》:旅游法能管住凤凰“圈城收费”吗?

  韩玉玲:旅游法只是从总体上明确了严格控制景区门票价格上涨的原则。关键还是要看景区在实施相关规定时,能否充分注意听证会的规范性、有效性;不能走过场;听证代表应当具有代表性。对于社区型的景区,应当首先分清权属,在执行相关价格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社区居民的意愿和权利,在兼顾开发商、社区居民利益的前提下,还应当承担其必要的社会责任,不应当一味地追求高利润,设置不惜改变社区风貌。

  王玉松:我认为不一定能管住。首先法律还存在执行的问题,“有法必依”的要求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始终没有停止过,但现实中有法不依、有法乱依的情况也比比皆是,这既有观念和意识淡漠的原因,也有恶意曲解法律规定的原因,当然还有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被利益、舆论、权力等各种非法治力量绑架的原因。

  其次,从旅游法的相关规定看,要管住景区的乱涨价,必须先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属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才能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也才属于本条规定适用的情况。二是听证会的结果是不同意涨价才能不乱涨价,而如何确保听证会代表能够真正代表民意,也是各界普遍质疑的问题。

  侯作前:依法规范景区收费是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旅游景区收费涉及不同利益主体,其利益博弈形式也很复杂。旅游法对规范景区收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做了比较全面、合理的规定,但关键还是要看贯彻执行的情况。当然,要真正发挥好旅游法的作用,还要结合和发挥其他法律法规的作用,特别是完善公共治理,把依法规范景区收费作为系统工程抓好抓实,切实维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制日报》:据报道,凤凰县政府此前曾表示,旅游产业规范后,免票是必然。但同时凤凰县政府的人表示,短期不会停止收费。也就是说,当地政府认为,收费是为了规范景区管理。如何看待收费和规范景区管理之间的关系?

  渠涛:我个人认为,“收费”与“规范景区管理”之间不能说有必然联系,也不能说完全没有联系。首先,凤凰古城在前一段声名鹊起,游客人满为患。这种情景,一方面让当地政府感到需要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使逐利者感到奇货可居。我想正是这两方面的需要才有了一个切合点:即“规范景区管理”。也就是,通过收费这种商业运作来减少进城人数。这样既可以解决政府的“防患”,又可以让逐利者得到“卖点”,或许政府也有经济利益进账,也未可知。

  王玉松:我不认为收费和旅游产业规范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说法难以自圆其说。假如一定要将这两者联系起来的话,是否可以理解为是想通过收门票减少游客进入量,从而改变景区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关系,形成买方市场,让游客有机会选择服务的商家,从而促进商家改善服务质量。但如果是这样考虑的话,实行游客流量管理就可以了,也不是只有收费一种办法吧。况且欧美等一些旅游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人家的景区点门票普遍比我们便宜,难道人家的旅游市场和产业没有我们的规范吗?如果真的是为了规范景区管理,能否到时候把门票费收入的实际去向公示一下,看看用于规范景区管理的占了多少?

  《法制日报》:旅游法明确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凤凰古城的门票“打包”行为是否属于“合并出售”?同时,其不允许游客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是否违法?对此应该由谁来进行处罚,如何处罚?

  王玉松:我认为,按照旅游法的这个规定来理解,景区的行为应当属于强制交易的行为,涉嫌违法。对不得强制消费者进行交易的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有,但与旅游法存在的共同问题是:都没有具体规定经营者对这种行为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更没有对消费者救济权利的具体规定,消费者只能选择拒绝,但拒绝也就意味着消费者正当的消费目的无法达成。在这个问题上,还需要进行制度完善。

  侯作前:景区是由景点组成的,但旅游者对景点的认识和兴趣点是不同的,应该允许旅游者一定范围的自由选择。景点门票打包,就是直接捆绑产品,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于强制交易。这是对游客的自由权、选择权的侵害,完全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的规定,寻求救济。旅游法也在旅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凤凰古城的做法,有捆绑销售之嫌。(记者 余瀛波)

【编辑:张玉玺】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