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炒期货赔钱伪造房本 因涉嫌诈骗被逮捕
一男子为还高利贷,租房后伪造房本,将房子“卖”给债主。日前,该男子因涉嫌诈骗被天津市河东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律师提醒市民,购买二手房前一定要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可到主管部门查阅权属登记,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嫌疑人刘江和被害人赵平是“发小”。刘江退休后迷上炒期货,时而“一夜暴富”,时而“血本无归”。赵平家底雄厚,便放起高利贷。多年来,刘江从赵平那里借借还还。后来,刘江在河东区某小区租了两套房。2011年2月,为能从赵平那里借款,刘江谎称其中一套90平方米的房是自己的,打算抵押给赵平。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房子价值100万元,赵平只给刘江50万元现金,另外50万元由50万元房款产生的利息冲抵(高利贷年利率是20%,5年后50万元的利息正好是50万元)。5年后房子正式归赵平所有。
二人私下“交易”,房主当时并未察觉。赵平住了没多久,因噪音污染被邻居告状。房主找到刘江,希望他能收敛一点。为避免事情败露,刘江找到赵平,希望将买卖的房子换成另外那间。这次,刘江特地伪造了房本,并与赵平签订了买卖协议。2011年11月,赵平住进了“新买”的房子里。
由于之前还有欠款未还清,刘江“卖房”给赵平后,仍要每月将欠款和利息打到赵平的账户。2012年8月起,刘江不再还钱,人也联系不上了。赵平发觉事有蹊跷,几经查问,发现房子根本不是刘江的,遂拨打110报警。日前,公安河东分局经侦支队民警在东丽区抓获了刘江。(文中姓名均系化名)
击水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卢同斌介绍,日常经济生活中,市民应当区分民间借贷和高利贷。民间借贷属互助性质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其借贷对象一般只针对特定的个人和单位,且放贷次数较少。虽然放贷者也从中获取利益,但利息一般不高,最多只能为银行利息的四倍,超出四倍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而高利贷的放贷者以牟取暴利为唯一目的,将放贷作为一种商业行为,通常利息很高,其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法律后果构成《刑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存款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上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渤海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