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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障房小区不能建成贫民窟

2013年07月19日 13:40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广州保障房建设设计指引的专家评审会,有政协委员、保障房入住者、物业公司代表参加。这是一件有新意的事情。

  参加评审会的保障房入住者、物业公司代表是否被安排了发言时间,还不了解。物业公司的代表未在报道中出现,保障房入住者代表倒是出现了,但接受记者采访时“已经过了午饭时间”,急着回家照顾老伴,似乎未得到会议发言的机会。

  这名入住者代表说,参加会议是想建议保障房考虑残疾人生活需求,设立无障碍设施。她所在的保障房小区无障碍设施不足,而老伴腿脚不便。这个建议,算是真知灼见吧。身体上的弱势人群,往往也是生活弱势的。就算一般的小区,也应有无障碍设施,而生活弱势人群中,需要无障碍设施的人应该相应较一般人群为多。

  参加评审会的政协委员,表现可谓精彩。曹志伟、韩志鹏两位委员,对廉租房、公租房层高2.7米,低于限价房、经适房的2.9米表示不满,认为保障房不能分三六九等,进一步地,他们反对建设限价房、经适房,认为保障房只用于保障房租都交不起的市民。此外,曹志伟委员反对保障房配备车位、要求提高保障房小区容积率,韩志鹏委员则认为保障房小区容积率不能太高,以能把保障房小区搞成贫民窟。不管主张如何,两位委员开会不是陪坐,直陈异见,观点鲜明,值得赞赏。

  看过各媒体对广州保障房设计指引的报道,这份送审稿大体上应该说亮点不少,体现了“建筑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房与其它住房,都是建筑,用于人类居住,虽然满足居住的水平有所差异,但在“人居”尺度上,很多方面不应该有明显差别。卫生间应该有通风条件,居室应该有阳台,住宅应该能够展开基本生活而不只是睡觉的地方,小区应该有公共空间以利形成社会关系等等,只是要个居住小区就该考虑。当今有一种声音认为,保障房连卫生间都不能有,以免被人不当享用,这就相当于为了保证保障房确实分配给穷人,就要先保证它不具完备的生活功能。

  两位政协委员不仅对廉租房、公租房层高低于限价房、经适房表示不同意见,应该认真对待。保障房在层高上设不同标准,节省下来的建筑成本,和被损害的平等原则之间,孰轻孰重,值得仔细权衡。用于租住的政府房屋,与政府提供的用于出售的低价房屋,都是政府建设,政府在建设标准上因为是否会出售而采用不同的层高标准,意味着政府认可租客只适宜于住较矮的房子,这将构建怎样的政府形象?

  两位委员反对限价房和经适房,认为保障房只能是廉租房、公租房。这一意见不是没有道理。保障房用于保障弱势人群的基本居住需要,而非向人赠送部分的房屋财产,逻辑上是成立的。不过,《保障房设计指引》只是一份技术规范,而非制定保障房政策,既然现在政策中保障房仍有限价房、经适房这两种类型,《设计指引》也要对这两类保障房的设计确立标准。两位委员当然可以在任何场合对限价房、经适房的存废提出意见,但更适于向政策制定部门提出。

  保障房是否应当配置车位,涉及到我们怎样理解“保障”二字。保障房保障人的基本居住要求,针对那些无法自力获得居住条件的人群。拥有私家车的人群,考虑到其支付能力,不应被列入保障对象。而且随着城市堵塞的增加,今后保有私车的成本将会越来越高,因此即便从发展的眼光看,私家车拥有者获得入住保障房的资格仍是困难的。当然保障房也要保障人们的出行需要,那就是建设方便的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房入住者也会获得个人发展,那样他们将购买商品住宅,那里会考虑其驻停车辆的需要。

  韩志鹏委员提出的保障房小区“不要建成贫民窟”的观点,尤其值得肯定。保障房小区的容积率,看起来可能较低,但因为容积率是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保障房的低容积率,不代表居住密度。同一建筑面积,保障房内居住的人员,大大高于一般住宅区居住人员。100平方米的保障房,可能住进6个人,而普通住宅可能只有3个人,这就意味着容积率相比的情况下,保障房小区里居住人口会翻倍,如何避免居住密度过高,形成对人的生活的挤压,造成人际关系的紧张,是不能不考虑的问题。

  制定保障房建设指引,事关社会共同利益。它不只是保障房入住者的切身利益之所在,也因其涉及财政投向而关系到所有市民的利益。保障房建成后是否能够满足入住者的基本需求,是否能够成为良好的社区,同样既关乎入住者的直接利害,也关乎城市社会的直接利害。许多公共政策问题都是这样,看起来它只涉及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实际上涉及到城市社会的全体。充分的讨论是必需的,除了开放的专家评审,还要让市民意见有充分表达的机会。

  刘洪波(作者为著名杂文家)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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