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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7年的房子不属于她 因不符合"善意取得"

2013年08月08日 10:31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记者杨玉娟通讯员 邱何娟魏益钦)7年前,叶女士花了10.5万元在福清购买了一幢房屋。7年后,她被卖主的父亲告上法院,要求搬出房子。法院审理认为,叶女士购买该房不符合“善意取得”,且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因此判处叶女士搬离房子。近日,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买房7年后卖主父亲上门讨房子

  2005年,叶女士花10.5万元向杨辉(化名)买了位于福清市高山镇一栋混合结构四层房屋。让她想不到的是,7年后杨辉的父亲杨康(化名)找上门来,要求拿回房子。

  原来,这幢楼是杨康于1996年建造的。2000年,杨康与妻子离婚后,出外谋生。2003年,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被杨康两个儿子更改在各自的名下,然后卖给了叶女士。

  叶女士入住该房屋后,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她没有想到,住了7年的房子,这“板上钉钉”的事,竟然还会发生变故。叶女士拒绝了杨康的要求。杨康上诉到法院,要求叶女士搬离房子。

  庭审上,杨康称,自己回家时才发现房子已被儿子杨辉私自卖给叶女士,经多次交涉,叶女士都置之不理,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叶女士停止侵占房屋,归还自己。

  叶女士认为,杨康先早已将楼房分割赠与两个儿子,其子杨辉于2005年4月将分得的房屋卖断,并立卖断契一张,连同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她。她交付了房款10.5万元并搬入居住至今,是善意有偿、合法取得房屋。

  叶女士说,杨康先知道房屋被卖,还谎称不知道此事,在2005年至今的7年中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法院判决买主叶女士5个月内搬离

  据了解,有关部门撤销了杨康两个儿子的相关权属证书后,于2012年1月5日向杨康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确认讼争房的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归杨康享有。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该房产是否属于杨康与其前妻的共同财产,杨康均有权要求叶女士停止侵占、搬离该房。但考虑到叶女士寻找新住处、整修新房间均需要一定的时间,给予叶女士5个月的搬迁宽限期。

  关于叶女士提出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主张,既缺乏证据支持,也不符合我国《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素,不予支持。叶女士与杨康之子杨辉的合同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由双方自行处理。

  据此,法院判决叶女士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自讼争房屋中搬离。叶女士不服上诉。近日,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不符合“善意取得”

  本案的焦点在于叶女士购买这栋房子是否是善意取得。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本案中,杨辉转让这栋房子时,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这使得叶女士有理由相信杨辉拥有房屋所有权,在主观上是不知情,是善意的。但是,叶女士对购买这栋房子时的价格没有举证证明,且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而不动产的物权变更登记,是不动产转移的必备条件。该栋房子没有完成变动登记,应该被视为交易行为没有完成。因此,叶女士买这栋房子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据此,叶女士应当向杨康退还这栋房子,她的损失应当向杨康之子杨辉主张。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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