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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新住宅建管交接四方说了算

2013年08月15日 15:28 来源:生活报 参与互动(0)

  14日,记者从哈市物业办获悉,为规范哈市开发商与物业企业的交接,明确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减少开发商遗留问题,降低物业服务风险,维护业主的利益,化解物业管理中的矛盾,哈市将于近期出台《哈尔滨市住宅物业承接查验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明确,新住宅建管交接开发商、物业、业主、专家四方说了算,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物业公司的物业承接查验交接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电梯和二次供水合格

  才能建管交接

  开发商要在小区交付使用15日前,与物业完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

  《暂行办法》规定,查验承接的小区要具备6个条件: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等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2、水、电、气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已建成,水、电、气、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3、教育、邮政等公共服务设施已建成;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设施已建成;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等共用设施设备已取得使用合格证书;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等。

  建管交接须有3位已买房业主参与

  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在住宅小区建管交接前,开发商要与物业成立承接查验小组,小组成员应包括业主代表和有关专家。业主代表在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员中产生,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相关专家不少于3人,在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建管交接第一项是移交物业管理资料。包括竣工验收的资料,如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包括技术资料,如消防设施合格证和电梯准用证等;包括物业管理的其他资料,如业主及房屋面积清册等。第二步是承接查验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按照相关标准逐项进行查验。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书面承诺修复的时间、责任部门和修复达到的标准,并商定时间进行复验。

  开发商和物业企业在查验协议签订后10日内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其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的共用部位包括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安防设施、智能化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排水设施、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物业管理用房、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物业承接查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物业办人员

  签虚假报告将负刑责

  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承接查验管理工作中,签署虚假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暂行办法》规定,对既有物业项目的承接查验,由区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重点对现有设施设备、业主档案、财务情况进行查验交接。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暂行办法》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予以通报。开发商不移交有关承接查验资料的,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予以通报,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业主代表和专家对不符合条件而签署承接查验属实意见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承接查验管理工作中,签署虚假报告的;对不符合备案条件进行备案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记者刘畅言)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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