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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爆竹引火灾 找不到肇事者物业被判担四成责

2013年08月26日 10:10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因燃放的爆竹从打开的窗户飞入室内引发火灾,找不到肇事者的业主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对业主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去年春节,廖先生在老家过年突然接到邻居的电话,称其对外出租的位于11层的住房失火,房屋已被烧得面目全非。原来,有人在小区内燃放的爆竹从打开的窗户飞入屋中而引发了火灾。消防队对火灾发生的原因也基本认定是外来火源。

  物业公司表示,事发当天小区监控坏了,故找不到燃烧爆竹的人。认为物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廖先生将物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物业则认为,公司已在小区内张贴了防火、禁放爆竹的标识,也已经尽到了巡逻防火等安全义务,并在火灾后积极组织人员救火,为保护业主财产做了大量工作,所以物业并无过错,不应赔偿。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防火安全负有应尽的责任,因发生火灾的原因不排除外来火源所致,且有目击者称当时小区有人燃放烟花,不能排除物业公司对火灾后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廖先生及租户对火灾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故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记者 颜斐)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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