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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称购房款系家族收入及借款 不知多户口违法

2013年09月25日 09:42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9月24日上午,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房姐”龚爱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自今年1月16日,“房姐”事件曝光后持续引发舆论热潮。一人拥有4个户口,北京、西安、神木拥有大量资产的龚爱爱,自3月8日被逮捕后,再次引起社会关注。

  检方指控

  龚爱爱伪造买卖户口

  昨日上午8时30分,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二楼审判庭座无虚席。审判长宣布庭审开始,龚爱爱被法警带进法庭。

  自今年1月房姐事件发生后,龚爱爱第一次出现在公众场合。庭审开始,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内容,称龚爱爱1964年5月5日出生,真实户口所在地为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2005年至2008年龚爱爱先后违法在北京市房山区、山西省临县、兴县各办理了1个户口(在兴县办理的户口被神木公安机关发现后于2012年1月已注销)。其中,2005年龚爱爱在北京购房时,通过售楼员张某(另案处理),花费30万元为其及女儿购得北京市房山区户口;龚爱爱两次委托他人在山西办理与真实身份不同的户口,并办理身份证予以使用,从事民事活动。

  检察机关认为,龚爱爱伪造、买卖户口的行为,妨害我国户籍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应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60万买了4个北京户口

  公诉人在法庭指控称,经调查,2005年龚爱爱在北京市一楼盘购房时,询问售楼员张某办理北京户口事宜,后来张某联系到客户赵某商议,后张某向龚爱爱传递可办理北京户口消息,每个户口需15万元。其间,龚爱爱得知同乡好友韩某也在该楼盘购房,她向张某转账60万元,决定购买4个北京户口,两个是自己和女儿,另外两个送给韩某的妻子、儿子。后来韩某在当年煤矿分红后还给龚爱爱30万元。

  房姐事件曝光后,警方调查发现,售楼员张某拿到60万元后,将其中50万交给中间人赵某,赵某继续盘剥,将40万交给刘某某,刘某某将8万元给到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民警刘某某手中,4个户口也正是刘某某办出的。

  庭审中,公诉机关建议法院一审判处龚爱爱两年6个月到3年有期徒刑。昨日上午11时许,龚爱爱案庭审结束,法院将择日宣判。

  法庭辩论

  辩方称买卖、伪造皆不成立

  昨天上午的庭审,公诉人和辩护律师各自表述,双方就出示证据、事实认定、量刑情节方面展开激烈辩论

  1.北京户口是否存在买卖关系

  检方:龚爱爱在北京购房时结识售楼员张某,花费60万元购得4个北京户口,交易过程多人参与其中,脉络清晰。

  辩方:售楼员张某的证言前后矛盾,经过警方几轮侦查,无转账证明,无法证实存在60万元交易过程。此外龚爱爱买房时并不知道韩某也在同一楼盘买房,双方也并未交流过此事,龚爱爱如何向张某提供韩某家人的信息无法证明。

  “买卖是双方关系,单凭一人口供,甚至没有直接证据,不能认定交易事实存在,没有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定罪。”辩护律师说。

  2.山西两户口被告人是否造假

  检方:伪造的实施行为中,龚爱爱是犯意提起人,有意通过办理假户口创造便利,作为假户口的实际持有者,通过假户口注册企业,购置大量房产。

  辩方:“委托去伪造户口与委托办户口是两个概念。”辩护人解释说,被告人主观动机证据不足,客观没有实施伪造行为。“伪造行为是有户籍管理权的公安机关实施的,被告人没有参与伪造。”辩护律师认为,伪造户籍身份信息是公安机关民警主导全过程的,不能通过推定被告人参与伪造。

  辩护律师一再强调,户籍证明及身份证唯一办理的机构就是公安机关,一般人的意识里,即使办出与真实身份不符的证件,是在钻制度漏洞,绝不会想到是犯罪行为。真正伪造证件的是个别不法民警,知法犯法,为不存在的人办理户籍、身份证,龚爱爱不应代违法民警承担责任,目前证据也无法认定被告人有故意动机。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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