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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条件公示至少30天 重庆房地产开发条例二审

2013年09月25日 15:07 来源:华龙网 参与互动(0)

  商品房在交付使用时,时常出现因交付使用条件不符而发生纠纷的情况,针对这一问题,《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就补充完善了交付使用条件和公示程序,昨天上午,大会分组审议了二审《草案》。

  接房先看公示 还得保留30天以上

  买房时售楼小姐介绍的样子,当你购房接手后,是不是一样?说了不算,你最好先看看开发商在售卖时的承诺书。同样,当你接房时,房子是不是达到了交房条件,也先看看公示。别担心看不明白,二审稿对商品房交房条件有了更细致的规定,一一比对,就能看出问题。

  二审稿对基本生活配套设施部分逐条陈列:住宅生活用水要纳入城市自来水管网;住宅用电要纳入城市供电网络,不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小区附近有燃气管网,完成住宅室内外燃气管道的敷设并与燃气管网相接;小区内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住宅小区的绿化建设已按照园林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方案完成,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完成的,应当确定绿化建设完成期限并在小区内公示等内容。

  同时,还规定房产企业应在交房前五天于显著位置公示上述条件达标情况,且不能少于三十天。

  取消房产企业设立准入门槛

  开发商把房子建一半,资金断链,房子就可能出现烂尾的风险。为了避免业主利益受损,一审稿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不过,在二审稿中,这一条款被删除。这是基于工商登记制度的国际通行做法是实行“宽进严管”,且通过提高注册资本金,设立门槛也可能将一些小型房地产企业排除在市场外,有违平等竞争的原则。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明确了项目联合建设的条件。如:项目联建应当符合项目已取得管理部门批准项目建设的文件,已确定建设规模;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支付完土地出让金;联合建设各方中至少一方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联建,应当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等。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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