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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验收前 房企须缴质量保证金

2013年10月24日 16:54 来源: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记者近日获悉,我省将设立工程建设质量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明确开发商为房屋质量第一责任人,且必须为房屋质量缴纳一定保证金。

  省住建厅相关人士介绍,今年7月1日实施的《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是我省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第一部省政府规章,其最大亮点在于,首次提出“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若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因质量问题扯皮或开发商“跑路”,住建部门就可以动用保证金为老百姓解决问题。

  据悉,开发商未依法承担所售商品房相应质量保修责任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交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规定,房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5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2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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