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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要与时俱进修法

2013年11月21日 09:38 来源:成都商报 参与互动(0)

  编者按

  11月19日,《人民日报》以《是否小康,得看老乡》为题刊登了专访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的文章。陈锡文详细解读了十八届三中全会农村改革亮点,就小产权房、征地补偿、农民财产权利等相关问题作了深入剖析。

  小产权房不合法

  根源在于违反土地用途管制

  记者: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很多人认为,农民集体土地和城市建设用地权能不同,是由于所有制不同。怎么认识这个问题?

  陈锡文:所有制不同是城乡建设用地的一大主要区别。此外,更大的区别体现在用途管制上。城市土地的一大主要功能是搞建设。农村土地更重要的是从事农业生产,但为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需求,农村也需要搞点建设,而农村的建筑主要是农民自用的。

  有人说小产权房不合法是对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歧视,其实根源不在这里,根源在于农村集体土地在规划上不是用来建商品住宅的。小产权房不合法,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它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违反了土地的用途管制。

  我国严格保护耕地作为基本国策不会改变,按规划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原则也不能突破。这是世界通行的做法。土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要按规划分类管理。

  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改革的方向明确了,但还需要做大量工作。既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摸着石头过河,要与时俱进修改一些不合时宜的法律,及时总结各地试点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制度设计向前推进。

  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也可考虑不改变所有权入市

  记者: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应该怎么看?

  陈锡文: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确实有些矛盾和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是,城市征地对农民的补偿标准比较低,农民不太满意。改革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对仍然需要征收的土地,即农民集体土地还是要转化为国有土地才能用来搞城市建设的,要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让农民感觉不吃亏。实际上,现在很多地方都在这么做了。

  另一方面,征地制度也要进行改革,农民的土地能否不改变所有权就能进入城镇建设用地市场?

  就是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以多种方式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那样,原来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转为供社会使用的建设用地时,就不改变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权。

  此外,国土资源部已有相关试点,比如留地安置,城市建设征用农村土地后留出一部分非农建设用地归农民使用,农民在获得被征农地的补偿后,还有一部分建设用地可用来开发,获得更长期的收益。

  缓解农民融资难题

  允许对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

  记者:三中全会指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有农民问,是不是国家要分财产给农民了?

  陈锡文: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主要是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农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完整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目前,法律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拥有占有和使用权,对承包地拥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因为宅基地是给农民自用的,不是搞经营的,所以少了收益权。

  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不是要分给农民什么新财产,而是要让法律赋予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和保障。为此,目前正加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同时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市场,扩大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益。

  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对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担保,就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新的权能,也在一定程度上能缓解农民融资的难题。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试点,是为了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渠道。

  人民日报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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