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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日照:被征地农民将与市民同城同待遇

2013年12月03日 15:26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12月2日讯(记者 张永斌) 《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日前公布。日照将在全省率先将21万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有效解决了新经济发展形势下这一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目前日照市已将4.9万人纳入参保范围。

  据了解,细则中规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

  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范畴,实现了他们与市民的“同城同待遇”,构建同城化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能够与企业职工享受同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一步完善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体系。

  新办法以“补”促“缴”,以“领”带“缴”,最大限度地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综合保障水平。以2009年被征地农民为例,目前到达退休年龄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需要45850元,其中政府补贴7000元,个人承担38850元,退休时领571.97元/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远高于原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80元的待遇。

  这一做法,契合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精神,充分体现了日照市委、市政府对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根本。

  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相关规定

  征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后户人均耕地不足0.3亩,包括0.3亩在内;

  年满16周岁(含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在校学生不在保障范围内;

  失海渔民以及整建制农转非的城镇居民也在保障范围内。

  在认定被征地户中,因婚嫁原因户口迁入或者未迁出、现役军人在退出现役后回原籍自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在办法保障范围内。如果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将不能按照本办法规定参保。

  参保对象

  缴费办法

  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规定领取待遇。

  《暂行办法》施行时男不满45周岁、女不满40周岁的,从参保之日起按规定缴费;男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从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时补缴;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一次性足额补缴15年后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其中,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可相应减免1500元,累计减免不超过1.5万元。

  补贴发放方式

  被征地农民以村为单位进行被征地农民身份的统计、认定、公示、参保缴费。到达待遇领取年龄的被征地农民可凭社保缴费单、退休证、银行存折(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区县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政府补贴。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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