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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结清5年后方可再贷 买第三套房不予受理

2014年01月03日 13:24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公积金贷款结清5年后方可再贷买第三套房不予受理
图片来源:国管公积金中心网站

  中新网1月3日电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管理的通知》称,自2014年元旦起,职工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房的,国管公积金中心不予受理。

  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改进差别化信贷政策的具体管理措施,更好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与公平性,使更多的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职工享受到制度优惠,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内,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为基础,结合贷款成数、还款能力、缴存时间、配偶缴存情况,以及存贷比调节系数等因素综合确定,个人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仍执行原规定。

  二、职工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结清满5年后,方可按规定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职工购买第三套住房的,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职工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交易系统中的购房合同网上签约时间为2014年1月1日(含)以后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具体额度按本通知规定确定。(中新网房产频道)

【编辑:张玉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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