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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设“下限”

2014年02月17日 16:25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办法》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对房屋征收组织和原则、征收计划和决定、征收补偿和评估、征收实施和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指出,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以及家庭成员状况、住房保障资格、房屋使用情况等事项组织调查登记。属非住宅房屋的还应当对单位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在岗职工、经济效益、征收安置意向等事项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对调查登记予以配合。房屋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

  《办法》规定,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同时,区政府要组织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对未经房屋登记的建筑进行认定,认定是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并依法拆除。

  按照规定,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认可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区政府依法履行催告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编辑:张慧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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