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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妻卖夫退 买房人差点钱房两空

2014年03月03日 14:29 来源:济南日报 参与互动(0)

  刚买到心仪的二手房,兴冲冲准备装修,居然被开发商强行收了回去,买房人大惊之下发现自己竟然遭遇了“一套房妻卖夫退”的陷阱,导致钱房两空,不得不辗转几年维权路。法院最终帮他讨回了公道,同时也给欲购买未取得房产证商品房的买家敲了警钟。

  买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

  几年前,急需购买商品房的李林(化名)在互联网上浏览发现一条济南市某大型小区商品房出售的信息,当即同卖房人魏女士取得联系,见面之后李林才发现该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并且与该商品房开发商签订合同的也不是魏女士本人,而是一位姓于的先生,当即提出质疑。魏女士拿出了她同于先生的结婚证,以及丈夫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借款合同》等材料,证明该套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于先生在外地工作,没时间来济南,由其全权负责出售房屋,并保证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丈夫会亲自来签名。

  审查了魏女士提供的全部材料后,李林的顾虑打消了。不久正式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因该商品房系于先生从开发商处签订合同、购买取得,所以《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写明为于先生。签订合同的时候于先生并没有到场,李林再次提出质疑,魏女士一脸抱歉地解释,丈夫太忙了,实在抽不出空,自己能不能拿着合同让丈夫回去签名。李林基于对魏女士和于先生夫妻关系的信任同意了。几天后,魏女士将已签有于先生姓名的合同交给了李林。李林分批向魏女士支付了购房款49万元,魏女士将房屋钥匙交给了李林。

  同一套房妻卖夫退

  李林拿到房屋钥匙后欢天喜地正准备装修,没成想却迎来了不速之客——— 开发商。开发商向他出示了与于先生签订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向李林说明该处房屋已由开发商收回,开发商也将全部购房款如数退还于先生,所以这套房屋现在并不属于于先生,更不属于从于先生购得房屋的李林,要求李林抓紧腾房。大惊之下,李林找魏女士进行质问,这才了解到事实真相:原来购买这套房子,妻子魏女士自始至终没有参与,是丈夫于先生以个人名义与该商品房的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45万元,于先生也是以个人名义向开发商交纳的。不久,魏女士与于先生夫妻感情破裂,两人一方面协商离婚事宜,一方面各自处理着相应财产,以图先行取得财产利益。魏女士利用保管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等资料单方面将房屋出售,获得购房款;于先生则利用其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的身份向开发商协商退房,取回已向开发商交纳的购房款。而在这夫妻两人各自操作过程中,不明真相的李林却成为“牺牲品”,落入“妻卖夫退”的陷阱。

  房子没了 幸好钱还在

  购房不成、钱房两空,李林感觉到受骗,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于先生合同诈骗。公安机关介入后进行了调查,发现魏女士向李林出售房屋的过程中,于先生确实不知情,且经过鉴定,魏女士与李林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谓“于先生”的签名也并非于先生本人所签。在此情形下,公安机关认为于先生并未构成犯罪。李林又将魏女士、于先生及开发商作为被告向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履行其与魏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向其交付房屋。案件审理中,主审法官注意到开发商与于先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转让有明确的约定,“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对其房屋进行转让(包括增加买受人、减少买受人、直系亲属之间转让、非直系亲属之间转让)”,原告李林在购买该房屋时没有注意到此项约定,自身存在责任,不能取得房屋。原告李林意识到要求交付房屋已不现实,主动申请撤回了起诉。

  房子要不成,购房款可不能白打水漂。时隔一年,李林再次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被告魏女士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要求判令被告魏女士、于先生向其退还已交付的购房款49万元。此时的魏女士与于先生因感情不合已在其他法院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槐荫法院经过审理,首先认定了该套商品房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魏女士与于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商品房,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及取得商品房时是夫妻关系,因此该商品房应被认定为被告魏女士与于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而原告李林与被告魏女士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其目的在于购买取得房屋,因该房屋已由开发商收回,李林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魏女士应将收取原告李林的购房款49万元退回,法院对原告李林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虽然该49万元购房款是由魏女士收取,被告魏女士向原告李林出售的房屋虽为被告于先生个人签订合同购买取得,实际系其与被告魏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魏女士因该房屋收取了原告李林的购房款49万元,此行为亦发生在被告魏某与被告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对此被告于先生亦负有偿还责任。

  购买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需谨慎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在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商品房虽然可以买卖,但是买受人要面临很大的风险,由此产生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并不少见。槐荫法院的法官也给准备购买未取得房产证商品房的买受人提出几点建议:

  一、认真审查商品房的现出卖人与原购房人是否同一。本案中,魏女士在向李林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借款合同》等资料时,李林已经注意到合同中的购房人是于先生,只是轻信了于先生与魏女士的夫妻关系,在没有与于先生见过面的情形下即与魏女士签订合同并将购房款交付给了魏女士,为其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

  二、注意合同签订的“当面性”。李林虽相信了被告于先生与被告魏女士的夫妻关系,但还是曾经提出要于先生来签合同。但被告魏女士称丈夫没有时间、不能来济南,由其将合同拿回去交给于先生签字再拿回来。对此,原告李林也没有再认真考虑。所以魏女士将签有于先生姓名的合同拿回来时,原告李林再次轻信。直到公安机关介入进行鉴定后才确定合同中于先生的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所以,签订合同时、交付款项给对方出具收到条时,一定要注意由对方当面签字,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权益。

  三、买房之前多沟通、做好充分准备。于先生与开发商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经有“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不得对其房屋进行转让”这样的内容。如果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到开发商处进行充分了解并与开发商进行沟通,就很可能避免其后的麻烦,还能够与开发商进行前期沟通,为以后的房屋权属登记等工作打好基础。

  法官最后还提醒,现在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监管很严格、很全面,商品房即使还没有进行权属登记、原购房人虽没有取得权属证书,但因为有“网签”等备案手续,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房屋登记管理机关等还是能够查询到商品房开发及销售的基本信息的。准备购买未取得房产证的购房人可以也应该充分利用这些有利条件,做到防患于未然。(本报记者 刘晓群 通讯员 春江 杨阳)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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