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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进水皮鞋泡汤 律师:如无事先约定物业应担责

2014年04月22日 16:52 来源:齐鲁晚报 参与互动(0)

  本报泰安4月21讯(见习记者 闫克杭 许富之) 3月初,华城丽景湾住户李女士发现,地下车库下水管道漏水,里面存放的70多双皮鞋受损,损失近9000元。物业称应由楼上六户业主赔偿。
  4月21日,在李女士存放皮鞋的地下车库中间有一滩污水,污水北边有两箱皮鞋,另有十几双放在旁边。离污水较近箱子中的一双鞋,鞋面已经长毛。“这是损坏最严重的一双。”李女士说。
  车库东面墙靠位置有处下水管道接口处,李女士说当时就是这里脱节漏水,是24号楼中单元东户的污水管道。“车库是借别人的,在这存放鞋一年多了,前一次来车库是去年9月底,一个多月前放货时发现管道漏水,浸湿30多双皮鞋,另外三十多双鞋虽未浸水,但也受潮损坏。”李女士说,当时找了物业,推说让她找房主和开发商解决。
  21日,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经理王先生说:“李女士发现鞋被泡第一天,我们就要维修管道,但她和车库房主不让修,才拖延了一个多月。管道已经过了保修期(一年),开发商不予维修,最后还是物业出钱维修的。”李女士和车库房主说,当时是为保留证据才没让维修。
  王经理说,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管道是楼上六户居民共用财产,不在物业管辖范围之内,所以损失应该由六户居民共同分担,“合同里没有对这一方面的约定。现在正积极联系六户居民,今天上午贴了告知书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有一家不同意,协商还是失败,到时建议走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楼上一户业主说:“这样不合理,不是我家的原因导致下水管道损坏,凭什么赔偿。”
  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永涛介绍,如果物业合同里有关于这方面的约定,就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里没有,物业应该承担损失。

【编辑:陈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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