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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建局发通知: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2014年06月17日 10:38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6月16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知,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涉及有效期和监管等环节。

  记者了解到,自发布通知当日起,市住建局所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再设置许可有效期,并取消办理《许可证》延续和商品房预售转现售手续,原已核发并登记有效期限的《许可证》,有效期到期的可继续使用。

  通知称,各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将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房地产业管理的通知》(东府办会函〔2007〕48号)、《关于落实镇(街)房地产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函〔2007〕121号)要求,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督查,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项目的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

  对发现预售商品房项目尚未竣工备案,但已超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定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的,要明确专人重点督查,防止预售商品房出现工程久拖不竣工、延期交房引发的纠纷。

  据了解,按照《广东省预售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预售款是商品房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用作该商品房建设费用的款项。根据最新发布的通知,在东莞市内预售商品房已竣工备案的,市住建局取消对该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开发企业可打开“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上的“办事指南”,按要求向市住建局局提交资料,办理取消预售款监管手续。

  市住建局称,调整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方便企业办事。

  南方日报记者 龚名扬

【编辑:马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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